第二,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公益性文化事業。支持社會組織、機構和個人捐贈和興辦公益性文化事業,引導文化非營利機構提供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將社區文化中心建設納入城鄉規劃設計,從城市住房開發投資中提取1%用於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納稅人通過國家批準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或者國家機關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時,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壹定比例以內的部分。
第三,加強對文化產業的政策支持。加大對文化產業的財政、稅收、金融、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對文化內容創意制作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管理實行稅收優惠。繼續落實宣傳文化單位增值稅優惠政策和電影發行單位營業稅優惠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文化產業的信貸支持。支持文化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和上市融資。通過財政貸款貼息或使用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等方式,支持文化企業的國際市場開拓活動。
第四,用好、擴大相關文化基金和專項資金。對中央已經設立的,如國家文化發展基金、農村文化建設專項資金等,要抓緊設立;目前運行較好、對文化改革發展支持明顯的,如國家社科基金、國家出版基金、各級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等,要擴大投入;根據形勢發展和工作需要,設立專項藝術基金,支持優秀文化作品的征集和推廣。同時,借鑒成熟資本市場的運作模式,發起設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建立多渠道的社會投入機制,更好地支持文化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