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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於500人的活動的審批流程

500人的活動不需要審批。為加強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以下簡稱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是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責任人。

各級政府召開的會議沒有統壹的報告制度。

對於公眾集會,根據《集會法》的規定,集會負責人必須在集會日期前五天向主管當局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活動目的、方式、口號、標語、人數、車輛數量、使用的音響設備種類和數量、起止時間、地點(包括集合地點和解散地點)、路線和負責人姓名、職業、住址。

擅自舉辦上述節日者將被追究責任。

1.大型活動的組織者和承辦單位(或具體執行單位)應嚴格執行相關規定,未經同意不得舉辦大型活動。

2.各地都有規定,大型活動會實行備案制。凡擅自舉辦大型活動的,將追究相關單位的責任;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追究責任。

3.各級政府在固定場所舉辦的集會、節慶、慶典、展覽、商場促銷等超過65,438+0,000人的活動均為大型活動。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主辦單位對安全工作負總責,承辦單位承擔具體安全責任。

4、大型活動實行備案制。舉辦大型活動前,組織者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和消防部門報告;申報批準後,承辦單位(或具體執行單位)向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安全監管部門負責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

法律依據: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公眾舉辦的,每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65438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壹)體育競賽;

(二)音樂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

(三)展覽、展銷等活動;

(四)遊園、燈會、廟會、花展、焰火晚會等活動;

(五)招聘會、彩票銷售等活動。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在其日常業務範圍內舉辦的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