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通知》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回報的行為。為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會同銀監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自2011 1 4起施行。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集資,包括沒有審批權限的集資;有審批權的部門越權審批集資,即集資人不具備集資主體資格,承諾在壹定期限內向投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主要是貨幣,但也有實物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這裏的“不特定對象”指的是公眾,而不是特定的少數人;用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本質。壹些領導為非法集資者搭建平臺,壹些官員和政府部門湊熱鬧,甚至參與分發化肥。雙方遙相呼應默契配合,群眾的錢壹眨眼就被騙走了。為什麽這樣的故事可以壹次又壹次的重復?面對壹些官員和非法集資企業
非法集資
“合唱”,真的很難說是後者壹定把前者拖下水了,也很難說前者只是“不經意間”變成了“活道具”,變成了“附屬品”。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決不能放過這些模棱兩可的“活道具官”。只要參與了非法集資的“演出”,就要為此承擔黨紀政紀責任和法律責任,不管是只收出場費還是進壹步操作。
編輯本段的籌款特征
壹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未經批準機關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的部門越權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主體資格
2.承諾在壹定期限內向投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主要是貨幣,但也有實物和其他形式。
第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集資。這裏的“不特定對象”指的是大眾,而不是特定的少數人。
第四,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本質。犯罪分子為了掩蓋其非法目的,往往會與投資者(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三個新功能
河北13起涉嫌非法集資案件中,均為直接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形式,大致可分為債權類、股權類、商品營銷類、生產經營類四類,具有三個新特點:
第壹,非法集資的方式多種多樣。不法分子大多是響應國家產業政策和支持,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
非法集資近30億元,東華原董事長
新農村建設的大旗從傳統的種植養殖,變成了工程項目、科技開發、投資入股、消費返利等方式。
第二,多種犯罪行為交織在壹起。犯罪分子將非法集資與傳銷、合同詐騙等經濟犯罪交織在壹起。他們利用傳銷先給集資者洗腦,承諾各種優惠條件和盈利模式,然後引誘集資者層層設套。壹般在集資初期,犯罪分子往往會主動“兌現”回報承諾,騙取信任,吸引更多人加入,集資規模迅速呈幾何級放大。
三是非法集資宣傳不惜代價,利用媒體造勢。如聘請明星代言,在部分媒體發表獨家文章,利用報道宣傳違法企業的“業績”;將部分非法集資資金投入公益事業或進行捐贈;雇傭業務員沖進小區散發傳單,傳播集資信息;組織各種活動,現場現金分紅,讓參與者先嘗到甜頭,為非法集資活動宣傳“現身說法”。
編輯此段落的識別方法
非法集資形式多樣,隱蔽性和欺騙性越來越強。如何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有關部門建議:
壹是認清非法集資的性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冷靜分析“高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避免上當受騙。
二、正確認定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經有關機關批準;是否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募集資金;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為壹般具有承諾壹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是否以法律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性質。
第三,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範的經濟活動蘊含著巨大的風險。所以壹定要增強理性投資的意識,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
第四,增強參與非法集資的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的,參與非法集資者投入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壹些單位或個人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債券、基金、投資回報高的開發項目時,壹定要仔細鑒別,謹慎投資。
編輯本段的相關分類。
根據《關於進壹步打擊非法集資活動的通知》(銀發[1999]
開展非法集資防範工作
289號),“非法集資”可以概括為:
(1)通過發行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吸收資金。
⊙以期貨交易、典當等名義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證書或非法集資較為普遍。以認領股份、參與分紅、委托投資、委托理財等方式非法集資。通過會員卡、會員卡、座位卡、優惠卡、消費卡等進行非法集資。
(2)將房產、不動產等資產分割成等份,通過出售其份額以高息集資。
⊙最新的變化是:通過出售其份額並承諾售後回租、售後回購、定期返利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3)以民間俱樂部形式非法集資。
⊙近期變化:利用地下錢莊集資。
(四)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為形式的非法集資。
⊙常見的方式有:商品售後回租、回購轉讓、發展會員、加盟商家和“快速積分法”非法集資。
(五)發行或者變相發行彩票籌集資金;
(六)以傳銷或者秘密系列形式進行非法集資的;
(7)以果園或莊園開發形式非法集資。
⊙比如以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八)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建的“電子店鋪”、“電子百貨”等“虛擬”產品進行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非法集資行為。
(九)通過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等形式的非法集資;
(10)“電子黃金投資”形式的非法集資。
編輯本段的具體方法
(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壹夜暴富”的神話。利誘是壹切詐騙分子欺騙群眾的必經之路。為了吸引更多的人,不法分子往往會以打賞和積分返利的形式向投資者承諾給予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從按時足額支付前期投資人的本息開始,然後拆東墻補西墻,用後期集資者的錢支付前期本息,達到壹定規模後,偷偷轉移資金,攜款潛逃。
(2)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將群眾壹步步騙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種植仙人掌、螺旋藻、蘆薈、火龍果、冬蟲夏草、養殖螞蟻、黑豚鼠、梅花鹿、回收家禽為名,騙取群眾資金;有的以開發所謂高科技產品的名義吸收公眾存款;有的編造造林、集資建房等虛假項目,騙取群眾“入股”;有的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通過商鋪返租的方式吸收公眾存款。
(3)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群眾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面前失去判斷力。有的不法分子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作等新名詞迷惑群眾,冒充新的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壟斷、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人民群眾投資。
(4)粉飾太平,利用合法外衣或名人效應騙取群眾信任。為了給犯罪活動披上合法的外衣,犯罪分子往往成立公司,辦理完備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掩蓋其非法目的,而沒有實際經營或投資項目。這些公司通過租用豪華寫字樓的辦公空間和聘請名人做廣告來增加宣傳。
跨省非法集資
騙取群眾信任。
(5)利用互聯網通過虛擬空間實施犯罪、逃避打擊。犯罪分子租用境外服務器架設網站或異地架設,壹般使用代號或網名發展人頭。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誘騙群眾上當。壹旦被查,就會迅速關閉網站,以下線不按規則經營為名攜款潛逃。潛逃前發出所謂的通知,要求下線人員記住自己的表現,並承諾以後返還返利,以穩定受騙群眾。
(6)利用精神、人身脅迫或家庭欺騙手段不斷擴大受害群體。很多非法集資參與者都是被低風險高回報的親戚朋友說服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老鄉等關系,以高息引誘,非法獲取資金。在MLM組織的精神洗腦或肉體強制下,壹些加入的MLM人員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政績,不惜利用家族關系和地緣關系,吸引親戚、朋友、同學或鄰居加入,有的甚至饒過父母、配偶、子女,導致家族關系反目成仇,釀成人間慘劇。
主要手段
1,非法發行證券。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整頓非法集資、批準設立金融機構和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的實施方案》(1998年7月29日)規定:“企業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方式有償籌集資金,必須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同時規定:“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突破發行計劃,不得擅自設立或批準發行計劃外債券。違反規定的,依照《公司債券管理條例》追究法律責任。”如果對上述《實施方案》進行嚴格解讀,現階段,在具體規定出臺之前,我國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運作很可能被有關部門認定為涉嫌非法集資。再比如,證監會6月6日發布的《關於對擬發行上市公司重組進行調查的通知》1998規定了“先重組後發行”的規則後,通過發行股份或類似股份募集設立公司的行為也涉嫌非法集資。
2.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非法發放債權憑證。這是壹起常見的非法集資案件,主要是非法集資者通過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發行債權憑證,承諾到期支付高額回報的方式進行集資。
3.非法發行會員卡和會員卡。1993 4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立即制止以發行會員卡方式非法集資的通知》下發。根據法律規定,所有形式的會員卡發行都是非法集資,直到1998 11,由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
皖北非法集資案件頻發高額回報。
4、房產、不動產等資產均分,出售股份處置權。建設部的通知((94)房建管字第09號)規定,房地產產權管理部門和房地產開發公司出具壹平方米的產權證,違反了我國集資法律的規定,屬於非法集資。2001《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2條明確規定:“商品房應當成套銷售,不得成片銷售。”
5.非政府組織形式的非法集資。未經依法批準設立基金會、互助社、儲蓄社、農村救災扶貧儲蓄社、“招標社”的,非法集資或變相吸收存款等。,對此,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整頓亂集資、亂占金融機構和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的實施方案》已明確規定了審批程序和業務許可範圍。
6.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為形式的非法集資。比如河南百花集團通過與公眾簽訂“連鎖營銷協議”的形式非法集資,再比如房地產開發商通過商品房銷售回款非法集資。
7.通過發行私人彩票或者變相發行彩票籌集資金。《國務院關於加強彩票市場管理的通知》(199165438+2月9日)規定:“發行彩票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提前6個月將發行計劃和發行辦法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經人民銀行審核後,報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彩票市場管理的通知》(1999 65438+10月25日)規定,下屬的行為屬於非法集資:“(壹)以有獎銷售為名變相發行彩票的;(二)私人擅自發行、銷售彩票的;(三)在境內發行境外彩票;(四)以傳銷方式發行彩票的。”
8.傳銷或秘密系列非法集資。《國務院關於禁止MLM經營活動的通知》(國發[1998]10號)明確禁止企業采用MLM經營方式,同時明確禁止下列變相傳銷行為:“(壹)將傳銷活動由公開向地下轉移的;(二)以雙贏系統、計算機網絡、框架營銷等形式。;(三)假借專賣、代理、加盟、直銷、連鎖店、網絡銷售等名義進行變相傳銷;(四)采取會員卡、儲蓄卡、彩票、職業培訓等傳銷和變相傳銷手段騙取會費、加盟費、執照費和培訓費的;(五)其他傳銷和變相傳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於2000年2月17日發布了《關於嚴厲打擊MLM、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的意見》,明確將幾種變相傳銷行為認定為非法經營活動。
皮包公司非法集資
9.以果園或莊園開發形式非法集資。1998左右,壹些地區出現了以發展“果園”、“莊園”為名的非法集資。如某果園開發公司通過宣傳“只要投資7800元,就有50年的私人果園,33棵龍眼樹”,非法集資。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土地出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明令禁止通過土地開發非法集資,規定:“農業、林業開發用地必須依法登記,明確規劃要求和轉讓、轉租的限定條件。未經批準,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農林開發項目信貸管理,嚴禁以土地開發、土地轉讓名義非法集資的通知》(銀發[1999]254號)也有相關禁止性規定。
以上是《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壹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發(1999)289號)明確總結的幾類非法集資案件。
11,教育儲備。前壹階段,各地大量私立學校采用教育備用金的教育收費方式,即要求學生(家庭)壹次性繳納壹大筆錢(10 ~ 30萬),稱為“教育備用金”。同時,學校承諾學生在校期間無需繳納其他費用,離校時可原額返還已繳納的“教育備用金”。隨著湖南番禺、武漢等地爆發巨額教育備用金無法返還給學生家長的案件,各地紛紛出臺政策禁止民辦學校收取任何形式的教育備用金,如廣東省教育廳粵教策(1999)2號文件。在此之前,國家教委於1991年5月3日發布的《關於堅決制止中小學亂收費的規定》第九條規定:“集資辦學應當遵循自願、量力、惠民的原則,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中小學不得自行向群眾和社會攤派費用,也不得向學生收取費用。”《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民辦學校向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準並公示;向其他受教育者收費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因此,民辦學校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和公示,向學生家長收取教育備用金,應認定為非法集資。
12.地方政府發行或變相發行地方政府債權。預算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因此,在《整治非法集資、非法批準設立金融機構、非法經營金融業務實施方案》中,明確禁止上述非法集資行為。13,以“招商”為名從事非法集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查處以招商引資為名進行企業非法集資的緊急通知》(工商企字第272號[1998])規定,堅決查處以招商引資為名進行企業非法集資的行為,並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按規定核定企業經營範圍,不得核準“招商引資”及類似不規範用語。”
非法證券
為了揭露非法集資對社會和人民群眾造成的危害,引導人民群眾增強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和識別能力,有效遏制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目前,非法證券活動主要是指非法股票發行和非法證券業務。非法發行股票是指未經證券監管部門批準,公開發行或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擅自公開發行股票,是指200名以上股東未經證監會依法批準,向不特定對象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的行為。變相公開發行股票是指未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批準,以廣告、公告、電話、信函等公開方式或者變相公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以及公司股東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公開轉讓股份。向特定對象轉讓股份的,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公司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違反這個法律也是變相發行股票。非法證券業務是指未經證監會批準,機構和個人從事的證券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非法證券活動的主要表現是:欺騙公眾購買所謂的原始股或各種基金份額,謊稱這些證券將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賣出所謂的原始股或者基金份額;未經證監會批準,以所謂的投資咨詢機構、產權經紀公司、外商投資企業駐華代表處甚至產權交易所、證券交易所的名義,向社會公眾非法出售或者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以高額回報為誘餌,以證券投資為名,騙取百姓錢財。
浙江麗水女老板非法集資7億元。
公眾可以從兩個方面識別非法證券活動:壹是可以識別證券的發行方式,無論是股權(股票)、債券還是基金,是否采用上述公開發行方式。如果采用這種方式,要看是否獲得國家相關部門的相關批準,是否違法才能判斷。第二,從對發行證券的中介機構的認定,可以看出從事證券承銷和代理交易活動的中介機構是否取得了證監會的批準。如果不是,可以判斷為非法證券業務。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那些所謂的“原始股”、“海外上市股票”、“金匯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都是騙局。投資者壹定要有自我保護意識,千萬不要碰運氣。
托管造林
“托管造林”是近兩三年的現象。其基本運作模式壹般是通過租賃、承包或其他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然後轉讓給社會上分散的投資者,再由投資者將林地和林木委托給公司經營。這種轉讓托管的商業模式風險極大。目前,壹些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暴露出違法違規行為,給投資者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這些“托管造林”公司主要采取以下欺騙手段:
壹是給公司披上合法的外衣。壹般強力推行“有管理的造林”模式是為了響應中央9號文件精神,是國家鼓勵社會主體參與林業建設投資的新模式,欺騙投資者。二是打著林權證的幌子,取信於投資者。“托管造林”公司承諾在投資者購買樹木後,將國家林業局統壹印制的林權證交給投資者或幫助投資者辦理,讓投資者相信樹木是真實的,權益是有保障的,但事實並非如此。三是誇大林木生長和林業投資回報。大多數“管理造林”公司在宣傳中承諾高投資回報或產出,甚至宣傳投資林業零風險。其實樹木的生長受很多因素的影響,比如自然條件、品種選擇、管理措施、自然災害等等。在宣傳中,“管理造林”公司向投資者隱瞞了投資林業所要承擔的風險。四是承諾有專業的管理團隊和機械設備來打理投資人購買的樹木。事實上,很難監督這壹承諾是否兌現。有些公司根本沒有所謂的專業管理團隊,也沒有實施正常的造林和管理措施,樹木的長勢也很差。五是宣傳森林采伐不受采伐限額指標控制。這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嚴重不符。森林法規定,除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歸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照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和采伐方式采伐林木。壹些“托管造林”公司以“誰造誰有”為借口,聲稱當事人想砍就砍,其實是在欺騙投資者。六、裝扮公司商業形象,贏得投資人青睞:在重要商業地段租用高檔寫字樓作為公司經營場所,打造具有運營實力的形象;自稱擁有壹批經驗豐富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打造專業精神;成立各種類型的監督委員會等。,以體現出資人對公司的監督權。事實上,這是騙局的壹部分。
河南省商丘市人大代表吳振海非法集資61億元。
森林法規定,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此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目前國家沒有制定具體的流通辦法,部分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可以按照地方性法規進行流通。國家尊重森林經營者的經營目標,保護其合法權益,但對森林采伐有具體的法律和政策。根據《森林法》的規定,嚴禁采伐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的樹木和自然保護區的森林;除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必須按采伐許可證的規定申請采伐許可證。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申請采伐林木的,需要向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提交包括采伐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法、更新措施等內容的申請文件,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發證機關在批準的采伐限額和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內審核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
獎勵誘餌
非法集資的誘餌千變萬化,就是“高回報”。雖然非法集資犯罪屢遭司法機關打擊,但近年來此類案件屢有發生,甚至在壹些地方愈演愈烈。記者在後續調查中發現,當前,非法集資犯罪正呈現四大特點,需要各方重視和防範。目前,壹些地方存在許多非法集資活動。以遼寧為例,有人種樹,有人養螞蟻,有人養鵝,有人代銷糧食,有人投資港口建設,有人投資石油開發,有人投資啤酒生產線。這些非法集資活動的共同點是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通過媒體廣告、親友相互鼓動等方式,具有高度的隱蔽性、偽裝性和欺騙性。這種違法犯罪活動具體體現在以下四個特點:
第壹,更具有欺騙性和欺騙性。非法集資犯罪嫌疑人不僅擁有合法註冊的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還故意利用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振興形勢,巧妙偽裝,強化炒作。有的還擅自設立國家相關辦公室,打著科研單位的招牌“舉旗打虎皮”。
二是犯罪組織更加嚴密。目前,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非法傳銷有融合的趨勢。主要策劃者在幕後,或在異地遠程指揮,在同壹地區或不同地區設立數個分支機構,然後臨時聘請社會閑散人員“下線”宣傳發展。分公司負責人多是前期投資獲利的人。主要成員的報酬應根據籌集的資金數額按比例支付。這種層層欺詐和層層控制。
三是投資者構成繼續擴大。集資詐騙案件的受害者多為城市下崗職工、買斷工齡的工人、較富裕地區的農民和社會閑散人員。但有向大學生、城市白領、個體企業主擴展的趨勢。
四是異地作案突出。集資詐騙具有跨地域甚至跨國犯罪的特點,資金流動和轉移速度快,影響和危害大,不利於偵查。
領導道具
為什麽領導幹部會成為非法集資的“活道具”?公安機關在調查中發現,壹些涉嫌非法集資的企業成立壹段時間後,壹些官員坐在主席臺上。在企業的周年紀念日,壹些官員去侃侃談話。這些企業辦公室的墻上掛滿了官員和企業主的照片,官員視察的照片占據了企業宣傳冊最顯眼的位置。種種跡象表明,這些官員與非法集資的企業之間存在著非同尋常的利益關系。新華社發表《領導幹部謹防成為非法集資的活道具》評論文章,認為“少數領導幹部成為非法集資的活道具和廣告,暴露出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上的諸多問題”。“雖然絕大多數領導幹部都是非法集資的活道具,但其巨大的廣告效應正是這些詐騙公司夢寐以求的,客觀上起到了極大的誤導作用”。可以說,這些與非法集資企業關系密切的官員被稱為“活道具”,根本不是誣陷和貶低。這樣的“活道具”遠非安徽獨有,在外地也經常見到。而且,有些官員並不是“無意中”充當了非法集資企業的“道具”——既然是地方官員,就其地位、學識和獲取信息、利用資源的能力而言,他們不會是容易被欺騙的“低能兒”,所以不會平白無故。它們對群眾和社會的巨大誤導作用,往往不僅僅是客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