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壹條公務員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違紀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對同壹違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已經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公務員所在機關不再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