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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民法典》細品委托代理的壹點思考

日常生產和生活之中,離不開各種類型的委托代理服務,大到委托第三方對大宗貨物的采購、委托第三方所做的質量檢測,小到請專業人士代為申報納稅、甚至生活中幫他人購買彩票,都是“代理”。代理制度方便了各項交易和生活,但也因其“非本人直接行為”的特點,又引發了很多糾紛。為此,中夏律師李瑞結合即將生效的《民法典》中關於委托代理的條款,拋磚引玉嘗試解讀委托代理。

壹 、 托合同與代理權之間的關系到底是什麽?

當我們希望與專業的機構合作並由其提供訴訟代理活動中,會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

實際上是委托合同和代理關系兩者的結合

,委托合同是委托方和受托方簽署的約束彼此權利義務的合同,代理權來源於委托合同(也可能是口頭的委托合同),而將其外化之後最直接的表現形式就是壹個憑證,比如代理商的代理證書,以

具體的案例來解釋委托合同和代理權的關系就是

:甲委托乙辦理納稅申報,雙方簽訂了委托納稅申報合同,這個合同從壹簽訂就成立生效,並對甲和乙產生約束力,但是當乙要去稅務機關具體辦理納稅申報事項時,乙不能直接拿著委托合同去辦理,需要向稅務機關遞交乙有權辦理該事項的權利外觀,進而就有了乙必須要持有授權委托書,去代理甲辦理納稅申報事宜。

但也需要註意的是,代理權並不都是基於委托合同產生的,委托合同也並不必然直接產生代理權,委托合同不是代理權產生的唯壹來源,還有壹些別的情形會引發代理權,比如說基於勞動關系,公司授權員工對外簽訂合同。

二、 代理的核心是什麽?

代理的核心,就是借助他人的專業技能、知識、時間等,通過他人的法律行為使得法律結果為自己享有,所以要想產生這樣的效果,行為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就需要滿足:行為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對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不可代理的行為在此不做討論)。

至此,需要區分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

顯名代理,正如在上壹段所述,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具體的行為,法律後果歸屬於被代理人。

隱名代理,是代理人對第三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具體的行為,但代理人本質上是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對外實施具體的行為。雖然在代理篇未涉及到該法條,但在第九百二十五條、九百二十六條中對隱名代理有所規定,

對此,我們也可以說《民法典》所規定的顯名代理制度是基本原則,也即發生代理時,應當披露代理事宜,而隱名代理則是顯名代理的例外。

當發生隱名代理時,在不同情形下分別給予委托人和第三人選擇權,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的關系,當發生第三人對受托人不履行義務的情形,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當發生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的,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主張權利,但只能選擇壹次。

三、 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區別是什麽

在代理制度中,最易引發訴訟爭議的就是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無權代理和有權代理是相對的壹個概念,

通俗的講,如果是在權限內就是有權代理,如果反之則為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意味著當發生無權代理時,代理行為是無效的,但無權代理的效力則被定性為效力待定,其根本的原因是為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因為在效力待定的這段時間內,不用等本人的追認,給予善意相對人催告權和撤銷權,目的就是讓原本不確定的法律關系盡快確定,但這裏相對人壹定是“善意”的,也就是說在交易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無權代理人無權的事實。但如果在這個交易發生後,本人沒有追認,那這個代理行為就不能對本人發生效力,第三人就只能請求無權代理人履行,

因為只是在第三人和無權代理人之間產生合同約束的效力

而對於表見代理來說,壹定是無權代理,要想形成表見代理,就必須要有壹個被授予代理權的外在形式,比如說是代理證書、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當無權代理人拿著這些外在形式的文件,第三人有正當理由相信並產生合理信賴,對於善意的第三人就要優先進行保護並促成交易的穩定性,

這實際上也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

。這些代理證書、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中的公章或簽字壹定是真的,如果是假的,就不是表見代理制度所管轄的範圍,而是可能涉及刑事類犯罪了。

在實踐中,還有壹種容易發生糾紛的情形是超越職權的職務代理行為

,職務代理並不意味著必須要有勞動合同關系,行為人可能是雇傭、甚至是勞務派遣的人員,既然是職務代理,那代理人就應當是在履行自己職務範圍內的行為,那問題來了,如果超越了應有的職權對外行使了權利能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呢,根據上述法條規定,雖然沒有直接說超越職權是否能對抗做結論,但是從反面點出了法人或非法人內部對執行任務的人員職權限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進而可以有條件的推論,當超越職權對外行使了權利,

如果第三人有正當理由相信並產生合理信賴的,則應當認定該行為應由法人或非法人來承擔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所以,針對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的問題總結三點:

其壹,在表見代理之下的善意相對人,產生的效果是善意相對人直接主張代理行為有效,代理的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而無權代理之下的善意相對人如果不認可該交易,則只能行使撤銷權或直接向無權代理人主張權利。

其二

,表見代理之下第三人要想證明其是善意的,所需要提供的證明文件要求遠高於無權代理之下善意的證明責任。

其三

,如果發生了表見代理,善意第三人認為行使撤銷權更有利於保護自己的權利,可以按照普通的無權代理之下行使撤銷權的,而不是必須要承受表見代理發生的後果。

所以,您get到了委托代理的關鍵點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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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瑞律師

李瑞律師,畢業於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專業,執業期間代理訴訟案件超百余件,在企業常法方面也擁有豐富的經驗,曾為多家國企及民營企業提供了專業、高效的法律服務。

做事認真、負責,與客戶溝通有耐心,現為上海中夏(銀川)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業務領域:保險類糾紛、公司類糾紛、法律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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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律師個人觀點,旨在拋磚引玉、學術交流,不代表中夏律師事務所的觀點,亦非法律意見。如果您需要律師法律意見或擬尋求法律幫助,請聯系律師獲取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