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彩票管理,保證彩票發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發展社會公益事業,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原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彩票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發行彩票是人民政府籌集資金興辦公益事業的壹種方式。彩票集資收入用於發展社會福利事業,受法律保護。第四條海南省彩票發行權屬於海南省人民政府。禁止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行彩票。
本省每年發行彩票的籌資計劃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全省彩票管理,由省財政部門統壹授權負責。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彩票管理,維護彩票市場秩序,負責本辦法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第六條省財政主管部門負責起草彩票發行管理法律法規,制定我省彩票發行規則,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彩票發行籌集的公共建設資金。第七條省財政部門設立省彩票管理中心,負責本省彩票的印制、發行和銷售,並組織按時繳納公共建設資金。第八條市、縣財政部門應當設立彩票管理機構,組織市、縣彩票的發行和銷售。市、縣彩票管理機構接受省彩票管理中心的業務指導。第九條各級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協助財政主管部門做好彩票管理工作。第十條本省發行的彩票由省財政部門統壹監制,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彩票。第十壹條彩票銷售由省彩票管理中心和市、縣彩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彩票銷售點由彩票管理機構確定,並頒發彩票銷售許可證。銷售點數量由省彩票管理中心核定。第十二條組織發行、銷售彩票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財務會計制度,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三條本省彩票由彩票管理中心負責。搖號工作必須在國家公證處的監督下公正進行,搖號結果應及時在《海南日報》和海南電視臺公布。第十四條彩票銷售收入,除發行銷售成本外,應當用於兌獎,上繳公共建設基金。具體比例由省級財政部門參照國際慣例並根據彩票發行種類確定,報省級人民政府備案。第十五條本省發行彩票籌集的公共建設資金必須全部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存入財政專戶。基金必須用於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和環境保護等社會福利事業。
省統籌安排的公共建設基金,由省財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市、縣公共建設基金的使用,應當經當地政府審核,報省財政部門批準。第十六條代銷國家發行的彩票,其彩票集資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必須存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並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公共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第十八條對舉報和制止非法印制、發行、銷售彩票以及其他擾亂彩票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非法印制、發行彩票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處違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罰款。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為非法彩票發行提供印刷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沒收全部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前款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或者扣繳、吊銷其營業執照。第二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為非法彩票發行提供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部門予以沒收,並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二條在彩票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壹)利用封建迷信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彩票市場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第二十三條彩票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五條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彩票集資收入免收壹切費用。第二十七條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