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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2010修改)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促進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受本級政府委托,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保障工作。

民政、財政、衛生、教育、文化、體育、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工作。第四條 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隨著地方財政收入增長逐年增加。

自治區彩票公益金的本級使用部分,每年應當安排壹定的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具體比例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各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第五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第六條 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人殘疾類別和等級、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憑證。

殘疾人向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申請辦理殘疾人證。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對符合殘疾標準的殘疾人免費核發殘疾人證。第二章 康 復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內容,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並分階段實施重點康復項目,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第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在二級以上綜合醫療機構設立殘疾人康復醫學科室,開展康復治療與訓練、人員培訓、技術指導、臨床研究等工作;指導專科醫院、城市社區和鄉村醫療機構開展殘疾人康復服務,逐步建立和完善資源***享的殘疾人康復服務網絡。

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個人設立精神殘疾、智力殘疾、孤獨癥患者康復治療機構的,政府應當給予補貼。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

新生兒疾病基本病種篩查、診斷、治療實行免費制度,對六歲以下殘疾兒童免費實施搶救性康復。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機構開展殘疾兒童篩查、診斷、監測、報告和搶救性治療工作,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檔案和數據庫。第十條 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學校設置的殘疾人特殊教育班,社會福利性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康復工作人員,配置康復設施和器械,開展殘疾人生理、心理康復訓練。第十壹條 自治區應當制定和完善聾兒語訓、腦癱、智障、孤獨癥等殘疾兒童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方面的專業康復機構建設標準和康復技術標準,推進康復機構規範化建設。

衛生、教育等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做好康復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醫學院校和其他有關院校應當有計劃地開設康復課程。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功能性肢體殘疾矯治、小兒腦癱治療、精神病治療等符合規定的殘疾人康復項目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農村合作醫療範圍。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各醫療機構對殘疾人就醫個人承擔的費用給予適當的減免。第三章 教 育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全民教育發展總體規劃和教育發展評價考核體系,保障殘疾人平等享有接受教育的權利。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殘疾人數量、分布狀況和殘疾類別等因素,合理設置殘疾人教育機構,對不適應在普通教育機構學習的殘疾人實施特殊教育。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特殊教育學校或者捐資助學。第十六條 符合入學條件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由普通學校招收入學;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由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或者普通學校設立的殘疾人特殊教育班招收入學。

倡導以社區教育等形式對重度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多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舉辦專門招收重度殘疾兒童少年的康復教育學校。

教育、民政、衛生等行政部門應當依托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福利機構和學前教育機構開展學前殘疾兒童早期幹預、早期教育和康復,做好殘疾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轉移銜接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