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要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因時因地因地制宜,重視挖掘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研究推廣科學的健身方法。
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制定年度預算時安排群眾體育經費,並隨著經濟發展逐步增加。第五條市和區、縣體育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宣傳全民健身知識,指導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民健身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對組織全民健身活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通過開設全民體育健身專題和欄目,宣傳和推廣科學、文明、健康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第八條市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城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規定和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市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按照國家規定納入城市規劃預留的公共體育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變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體育設施建設預留用地的,應當依法調整城市規劃,並按照不低於原面積的標準重新確定預留用地。第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需要和公共體育設施規劃,投資建設公共體育設施。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公共體育設施,或者設立面向公眾的全民健身經營服務實體。
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支出範圍和比例用於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更新和維護。
建設公共體育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公共體育設施。
配套建設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與居住區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住宅區公共體育設施的使用功能。第十壹條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體育場地或者改變其功能和用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得體育行政部門同意,並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第十二條公共體育設施投入使用後,應當明確管理者及其職責。
利用彩票公益金建設的全民健身設施,由受贈單位負責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第十三條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公布開放時間和服務內容,並在各類場館、設施的醒目位置標明使用方法和註意事項。因維修等原因暫停開放的,應當提前七日公告。
需要收費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免費開放或者給予優惠。第十四條公園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晨練,開放時間應當公布。暫時不具備條件的,由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第十五條向公眾開放的綠地,應當考慮全民健身的需要,修建必要的路徑,方便公眾開展健身活動。第十六條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
學校體育設施應當在不影響教學和安全的情況下向公眾開放。第十七條向公眾開放的體育設施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健身活動的安全;使用的體育設施和器材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監督前款規定的實施。第十八條市和區、縣綜合性全運會每四年至少舉辦壹次。
本市的全國綜合性運動會應當有壹定數量的殘疾人體育項目。第十九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特點,制定職工健身計劃,提供器材、場地等條件,組織本單位人員在工作日內開展崗前鍛煉、休息鍛煉等多種形式的健身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