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政審主要強調考生的思想進步、品德優秀、作風正派、組織紀律性強、法制觀念強。壹般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政審不合格:
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行;有流氓、盜竊等不良行為,道德品質差的;涉嫌犯罪尚未查明的;直系血親或者對我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我無法與他們劃清界限的;直系血親或者旁系血親中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人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擴展數據:
有刑事案件的人不能做的工作:
1,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2.人民陪審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起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壹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4.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是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6.擁護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訂)
第三十二條?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7.司法鑒定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2015修訂)
四、因故意犯罪或玩忽職守、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以及被撤銷註冊的鑒定人,不得從事司法鑒定工作。
8.公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5修訂)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瀆職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執業證書被吊銷的。
9.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訂)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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