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上班時間是周壹至周五。具體上班時間為上午8~12點,下午2點30~5點30,因地區不同,其具體的時間可能會存在壹定的差異。每年元旦、情人節、除夕、五壹勞動節以及國慶節等特殊的日子,婚姻登記照常辦理。
民政局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民政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2、承擔依法對本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區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3、擬訂本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銷售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銷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管理工作。
4、參與擬訂本市社區建設總體規劃;擬訂社區建設的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站建設。
5、擬訂本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6、組織擬訂本市城鄉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7、擬訂本市撫恤優待政策、標準和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撫恤優待和烈士褒揚工作。
8、擬訂本市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政策,負責組織實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9、擬訂本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指導軍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
10、擬訂本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壹發布災情;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壹千零九十壹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家庭暴力責任
根據解釋,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壹定傷害後果的行為。家庭暴力是壹種侵犯人權、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實施這種行為的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壹,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
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民法典》當中結婚的相關解釋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解釋
第壹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對另壹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幹涉。
第壹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壹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壹千零五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壹)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壹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壹千零五十三條?壹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壹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結婚需要滿足相關條件,男性需要達到二十二周歲以上,女性需要達到二十周歲以上,同時直系親屬或者近親是不可以進行結婚的。結婚雙方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以及戶口本到婚姻登記機構,也就是民政局辦理相關的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