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人偶然所得稅法律規定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偶然所得沒有起征點,偶然所得按取得的收入額依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和個人代扣代繳。 按照現行稅收政策的規定,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其個人所得稅征免問題規定如下:凡壹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取得的收入額依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有獎發票中獎800元以下免征個人偶然所得稅。其他均要全額征收。二、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之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其中,得獎,是指參加各種有獎競賽活動,取得名次獲得的獎金;中獎、中彩,是指參加各種有獎活動,如有獎銷售、有獎儲蓄或購買彩票,經過規定程序,抽中、搖中號碼而取得的獎金。 個人因參加企業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所得,應按“偶然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贈品所得為實物的,應以《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方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舉辦有獎銷售活動的企業(單位)代扣代繳。 實際上,稅法列舉的偶然性所得是個人在非正常情況下得到的不確定性收入。我國過去對個人所得的征稅都沒有明確規定對個人偶然所得征稅。自1988年9月起,才有關於對中獎收入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的規定。由於偶然所得的不確定性、不可預見性、偶然性和多樣性,會對確定征稅範圍帶來困難。因此,除了《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得獎、中獎、中彩等所得外,其他偶然性所得的征稅問題,還需要由稅務機關依法具體認定。三、個人偶然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個人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偶然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