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說明
1、商場中獎屬於個人所得稅應征項目中的”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稅款壹律由發獎單位或機構代扣代繳。
2、偶然所得按每次所得全額征稅,稅率20%。商場中獎210,應納個人所得稅=210*20%=42元。
3、稅法中有關”中獎“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特殊規定有:
(1)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賑災彩票、體育彩票,壹次中獎收入在l萬元以下的(含l 萬元)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 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 元( 含800 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 元的,應金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或其指定的有獎發票兌獎機構,是有獎發票獎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本題中的”在商場中獎“,均不屬於上述兩種情況,不能享受免征個稅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