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第五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由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禁止煙草制品銷售者在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及其周邊100米內銷售煙草制品。
煙草制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煙草專賣的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規定,煙草制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煙草專賣的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