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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園周邊銷售煙草制品,該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

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第五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由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禁止煙草制品銷售者在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及其周邊100米內銷售煙草制品。

煙草制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煙草專賣的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規定,煙草制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煙草專賣的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