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資料: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規範性文件,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退役士兵、殘疾軍人、轉業、復員士官、復員幹部和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負責擁軍優屬,調處重大軍民糾紛工作。
(三)負責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救災救濟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和管理。
(四)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濟、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負責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城市“三無人員”、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農村敬老院建設和管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五)負責老年人、孤兒、棄嬰(童)、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和行政管理工作。
(六)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實施城鄉基層群眾自發組織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七)負責行政區劃工作,研究和修訂全市行政區劃規劃,負責本市、鎮(街道)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本市、鎮(街道)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承辦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審核報批工作,規範地名標誌設置和管理工作。
(八)負責婚姻登記工作,指導婚姻服務機構和婚姻介紹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九)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指導各類社會福利設施建設。
(十)負責殯葬改革和殯葬事業單位的指導和管理工作。
(十壹)負責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工作。
(十二)負責社會福利彩票銷售工作,負責管理、使用、發放福利資金和民政事業費。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