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法律規定,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並且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予以明示,而法律規定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自然人。
飲酒規定如下:
1.如果同桌的其他人已經盡力勸酒,故意醉酒,縱欲飲酒,酒後未能妥善照顧,壹般可以認為存在侵權,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同桌飲酒的其他人不存在上述侵權行為或者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過錯或者損害結果的發生與飲酒行為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3.只有部分人員實施侵權的,由實施侵權的人承擔侵權責任;
4.侵權人有重大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綜上所述,過量飲酒不僅有害身心健康,還可能危及他人的安全。所以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區都提倡適度飲酒,飲酒也有壹定的法律規範。所以未成年人最好不要喝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條
18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未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類商品,並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予以明示。所以在操作上不具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立煙、酒、彩票銷售點。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彩票或者支付彩票獎金。煙、酒、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彩票的標誌;難以辨別是否未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