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稅收入管理範圍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級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授予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二)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五)保險賠償。(六)復員軍人、復員費、撫恤金;(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置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退職費、退休生活補助費;(八)依照有關法律應當免稅的駐華使館、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簽訂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免稅的所得;(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