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發〔2005〕207號)中提到“當年取得的收入超過654.38+0.2萬元的,應當認真記錄收入信息,並於次年3月底前將全年所得全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這並不是對個體工商戶稅收管理的規定。如有疑問,請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因為個稅征管的具體操作方法各地不壹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