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全國人大及常務會制定的法律規定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決定、命令等 “國家規定”中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主要犯罪行為包括:如未經許可經營股票證券的發行、電信基站、非法從事傳銷活動、彩票交易;倒賣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棄物;非法經營出版物,非法經營電信業務,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鹽酸克倫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物品,非法經營互聯網業務,非法經營彩票,壟斷貨源、哄擡物價、囤積居奇;倒賣外匯、執照以及有傷風化的物品煙草專賣品、種子、種苗、藥品、外匯、開設賭博場所、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內幕交易、金銀及其制品、金銀工藝品、珠寶及貴重藥材。
以上的“國家規定”中並沒有有關廢油收購的入刑規定。因此,我們認為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基本刑法原則,收購廢油也並不構成非法經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