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都縣民政局
地址:贛州市於都縣長隆路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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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都縣民政局職能簡介
(壹)在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編制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縣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年度檢查工作,並按照管理轄權限進行執法監察;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縣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評定和傷亡撫恤,以及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社會優待和優撫對象解“三難”工作;負責參戰參試人員身份認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擁軍優屬和雙擁創建工作,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做好全縣城鎮退役士兵、退役士官、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開展城鄉退役士兵兩用人才的培養、開發和使用工作業。
(五)承辦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的建設和完善工作;負責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承辦縣本級救災款物、救災捐贈款物的管理、分配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六)擬訂全縣減災規劃,承擔全市性減災宣傳,開展減災、救災培訓工作;承辦縣本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承擔縣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七)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負責城鄉民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城鄉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光榮)院管理工作。
(八)依法指導村(居)民自治;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指導社區建設工作。
(九)負責鄉(鎮)行政區域的建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和城市街道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指導全縣地名標誌設置和管理工作,推行、公布標準地名的使用;指導全縣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定、收集整理和鑒定地名檔案。
(十)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標準並指導實施;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辦法並指導實施;負責“三院”建設和管理;負責福利機構登記、評審和管理;負責縣本級和上級下撥社會福利資金項目的評審,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監督;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彩公益金;指導全縣社會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指導福利企業生產;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壹)負責指導全縣婚姻管理、兒童收養和救助管理工作;承辦全縣收養登記工作;協調跨區域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十二)擬定全縣殯葬管理辦法,推進殯葬改革,健全科學文明的殯葬服務體系;管理全縣殯儀事業,指導縣殯葬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三)制定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誌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負責或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全縣民政事業經費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檢查。
(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