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受傷害職工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654.38+0.6萬元,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8.5萬元,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七條職工因工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20萬元,六級654.38+0.6萬元,七級654.38+0.2萬元,八級8萬元,九級5萬元,十級3萬元。殘疾人壹次性就業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9.5萬元,六級8.5萬元,七級4.5萬元,八級3.5萬元,九級2.5萬元,十級654.38+0.5萬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確定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並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對患職業病的職工,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40%。
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基準標準的調整,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核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或者關閉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凈資產分配時,應當優先解決工傷職工的相關費用。有關工傷保險費和工傷待遇的支付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壹至四級工傷職工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傷殘津貼為繳費基數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本人繳納個人繳費,由用人單位將本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撥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二)五至十級工傷職工,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發給其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關系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