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非金融機構與銀行之間的利息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壹章總則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所得,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財產轉讓所得;
(四)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因此,利息收入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收入總額的壹部分,銀行存款利息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擴展數據:
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給他人使用但不構成股權投資,或者他人占用企業資金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債務利息和其他收入。
利息收入,根據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給他人使用,但不構成股權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和其他收入。利息收入,根據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