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壹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刑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以借用合法業務的形式吸收資金的;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方式向社會宣傳;
(三)承諾以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還本付息或者支付回報。在壹定時期內;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經向社會公示,通過向特定對象吸收親友或單位資金的方式吸收公眾存款,不屬於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