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制定揚州市市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價格等問題的通知
揚價工[2002]196號
市區各房屋拆遷實施單位:
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揚州市市區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為保證拆遷工作順利進行,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經市政府同意,現制定市區城市規劃區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價格、補助費用等標準如下:
壹、房屋拆遷區位補償指導價及分配原則
(壹)住宅房屋拆遷區位補償指導價及區位劃分(見附表壹)
(二)非住宅房屋拆遷區位補償指導價及區位劃分(見附表二、三)上述附表中所列價格僅作為揚州市區城市規劃區內實施房屋拆遷,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依據,市政公用事業建設拆遷補償安置價格另定。
(三)拆除租賃公有的住宅房屋,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可以給予貨幣補償,也可以用經濟適用住房易地安置。用經濟適用住房安置的,原承租住房建築面積部分由原承租人按經濟適用房建築安裝工程造價購買產權,建築安裝工程造價與經濟適用房銷售價格的差額,由拆遷人在給房屋所有人補償費中支付。超出原建築面積的部分仍由原承租人按經濟適用房價格靠戶型(控制在10平方米以內)購買,再超過的面積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價格執行。原承租人不需要經濟適用住房安置的,給予貨幣補償,按照《揚州市市區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揚府發[2002」122號)文件第40條規定執行。
(四)拆除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非住宅房屋,拆遷人可將區位補償指導價按下列比例分別補償給房屋所有人、承租人:
l、承租期在5年以內的(指連續承租時間,下同,含5年),90%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10%支付給承租人;
2、承租期超過5年,在10年以內的(含10年),80%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20%支付給承租人;
3、承租期超過10年,在20年以內的(含20年),70%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30%支付給承租人。
4、承租期超過20年的,60%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40%支付給承租人。
(五)經規劃部門批準農民自建房屋居住小區三通(水、電、路)壹平應先商定標準其基本費用由拆遷人支付。
二、拆遷安置價格征用土地拆遷安置房產權調換,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0元計算。
三、房屋拆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
(壹)搬遷住宅房屋補助費每平方米建築面積5元;
(二)產權調換,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助5元,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助2.5元,按實際騰倉月份計算,超過規定騰倉期限的加倍支付;貨幣補償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助5元,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助2.5元,按三個月計算。
(三)揚州市區非住宅房屋拆遷搬遷補助費(見附表四)
(四)揚州市區非住宅房屋拆迂停業、停產補助費(見附表五)
(五)符合《揚州市市區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給予房屋所有人以下適當經濟補助:
壹類區每平方米建築面積400元;
二類區每平方米建築面積350元;
三類區每平方米建築面積300元;
四類區每平方米建築面積250元。
四、其它補助費:
(壹)拆除管道煤氣移裝費:350元/戶;
(二)拆移電話補助費:208元/部;
(三)有線電視賠償費:150元/戶;
(四)拆除空調補助費:150元/臺;
(五)拆除太陽能熱水器補助費:100元/臺;
(六)電表箱及安裝補助費:550元/戶。
五、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完成搬遷的,拆遷人可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50元標準給予被拆遷人獎勵。
六、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超過規定安置面積的,按超出部份的被拆除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50%予以補助。
七、對於以劃撥方式取得用地的商業、工業、辦公、倉儲用房,被拆遷人應按有關規定,交納土地收益金,在非住宅房屋區位指導價中扣除。
八、通知與《揚州市市區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揚府發[2002]122號)同步實施。在此前已實施的拆遷項目(拆遷許可證到期的並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補償安置標準仍按原規定執行。揚州市區城市規劃區以外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價格由各區提出方案,報市物價部門、拆遷主管部門認定後,各區公布執行。
揚州市物價局揚州市房地產管理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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