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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在大陸工作五年後回臺灣工作壹個月有什麽要求?

根據該決定的修改,自2005年7月6日起,臺灣省居民可以憑有效的臺胞證通過開放口岸往來大陸,並在大陸停留和居留。

為進壹步促進兩岸交流,便利臺灣省居民往來大陸,簡化臺灣省居民往來手續,國務院修訂了《中國公民往來臺灣省管理辦法>:決定》。

決定主要對《管理辦法》作了如下修改:

壹是取消了《管理辦法》中關於臺灣省居民往來大陸簽註和簽註管理的相關規定。二是簡化臺灣省居民申請臺胞證的手續,取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提交的證明材料。

擴展數據:

臺灣省居民可憑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經開放口岸出入境,無需簽註,極大方便了臺灣同胞來大陸從事旅遊、就業、就學、投資、探親訪友等活動。

此外,取消臺胞簽註政策實施後,持有效期5年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臺胞,在具備自助查驗條件的口岸邊檢機關備案後,可實現自助通關。

《決定》明確了臺灣省居民在大陸合法居住的法定義務,規定臺灣省居民來大陸後應當在其旅行證件有效期內按期離境。證件有效期即將屆滿,需要繼續居留的,應當申請延期,並保留原辦法中關於逾期居留法律責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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