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促進兩岸交流,便利臺灣省居民往來大陸,簡化臺灣省居民往來手續,國務院修訂了《中國公民往來臺灣省管理辦法>:決定》。
決定主要對《管理辦法》作了如下修改:
壹是取消了《管理辦法》中關於臺灣省居民往來大陸簽註和簽註管理的相關規定。二是簡化臺灣省居民申請臺胞證的手續,取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提交的證明材料。
擴展數據:
臺灣省居民可憑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經開放口岸出入境,無需簽註,極大方便了臺灣同胞來大陸從事旅遊、就業、就學、投資、探親訪友等活動。
此外,取消臺胞簽註政策實施後,持有效期5年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臺胞,在具備自助查驗條件的口岸邊檢機關備案後,可實現自助通關。
《決定》明確了臺灣省居民在大陸合法居住的法定義務,規定臺灣省居民來大陸後應當在其旅行證件有效期內按期離境。證件有效期即將屆滿,需要繼續居留的,應當申請延期,並保留原辦法中關於逾期居留法律責任的規定。
資源鏈接:百度百科-中國公民往來臺灣省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