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單位和個人違反疫情防控措施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未治愈或者疑似傳染病被排除前,不得從事容易傳播該傳染病的活動;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2.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采取防範措施,積極消除已經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避免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相關單位未按要求采取相關防範措施,導致突發事件發生的,當地人民政府將予以停產停業、吊銷其執業許可證、罰款等處罰。
二、法律依據
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法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應急反應法
第六十四條?有關單位未按要求采取防範措施,造成重大突發事件的;或者未及時消除已經發現的隱患,導致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根據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命令,或者對其依法采取的措施不予配合,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或者危害擴大,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