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全市性協會的登記管理和年檢;受省民政廳委托,負責對省級社團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查處未經登記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社團和非法組織的違法行為;指導縣(市、區)社區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市本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檢;受省民政廳委托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指導縣(市、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負責優撫撫恤、烈士褒揚、殘疾退伍軍人和國家工作人員殘級評定、殘疾軍人傷殘裝備配置,指導參戰人員身份認定,承擔市處理部分退役軍人信訪突出問題聯席會議日常工作,指導優撫機構和烈士紀念建築管理。
(五)負責全市擁軍優屬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軍民共建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退役士兵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指導軍隊供應站和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經常性建設和管理,承擔軍隊退役士兵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配合應急部門制定全市救災政策,組織協調救災工作,完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參與災情核實、統計、報告和發布,管理發放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南昌市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八)牽頭擬定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負責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
(九)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縣(區)開展村(居)民自治示範活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進城鄉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負責領導、協調、指導和推進全市社區建設。研究提出全市社區建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制定推進社區建設的相關政策措施,組織指導社區幹部培訓,監督社區建設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城鄉社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壹)制定全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辦法,負責縣(區)、鄉(鎮)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建的審核,組織、協調和指導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劃定和管理工作。
(十二)制定全市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政策、標準和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指導和協調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制定全市社會福利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行業管理和社會福利機構資質認證, 指導有關福利機構收養“三無”和棄嬰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資質的審核和認證,協調落實社會福利企業政策。
(十三)負責社會福利企業、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和裝配企業的資質認定和境外合資、合作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
(十四)主管全市福利彩票發行工作,負責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
(十五)指導制定全市慈善救助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縣(區)開展慈善救助工作,監督慈善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六)研究提出全市老齡工作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引導和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十七)負責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改革婚姻習俗。
(十八)負責全市殯葬管理工作,制定殯葬管理政策,制定全市殯葬事業發展的長、近期目標,規劃殯葬服務設施的總體布局,規範和監督殯葬服務單位的經營和服務行為,實施殯葬改革,倡導文明喪葬習俗。
(十九)負責全市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全市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兒童工作,承擔華僑、港澳臺公民收養登記和涉外收養審查工作。
(二十)負責全市救助管理工作,指導受助人員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
(二十壹)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專業規範的規定,推進社會工作人才和相關誌願者隊伍建設。
(二十二)負責民政財務和統計工作,監督民政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協調管理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
(二十三)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二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