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元,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可以認定賭博罪。多次參與賭博,但少有成功或失敗,不以賭博為生計或主要經濟來源,或從未從中獲利的,不能認定為賭博罪。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處理。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以營利為目的,具有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壹的?聚眾賭博?(壹)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四)組織10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國賭博,並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