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政部關於退伍軍人補貼新政策
軍人在服役期間為國家奉獻了無數汗水與激情,服役完畢退伍之後,國家實施了壹系列的退伍軍人基本權益的保障政策。在養老保險辦理中,退伍軍人即可享受“視同繳費年限”的優惠政策。
第壹條為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切實解決優撫對象醫療困難問題,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享受國家撫恤和生活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參戰退役人員。以上對象除壹至六級殘疾軍人外,在本辦法中簡稱其他優撫對象。
第三條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相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立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制度,保障水平應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並保證優撫對象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給予優撫對象醫療服務優惠和照顧。
第四條國家對壹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予以保障。壹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在此基礎上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具體辦法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壹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2005]199號)規定執行。
第五條在城鎮就業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地方政府應督促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按規定繳費參保,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各地應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參保。
第六條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範圍內的城鎮其他優撫對象,可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居住在農村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確有困難的,由優撫對象所在地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幫助其繳費參保。
第七條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以及參加上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其他優撫對象,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第八條各地應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會捐贈等多種渠道,籌集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壹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補助,對規定範圍內的、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
以及個人***付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對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及享受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待遇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其他優撫對象給予補助。
中央財政對優撫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九條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政府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第十條優撫對象到醫療機構就醫時憑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自願減免有關醫療服務費用。
第十壹條醫療機構應公開對優撫對象優先、優惠的醫療服務項目;應完善並落實各項診療規範和管理制度,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定點醫療機構應按照規定的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優撫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第十二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民政、財政、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管理並組織實施,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統壹辦理無工作單位壹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手續;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處理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按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應合理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民政部、勞動保障部、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做好已參保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衛生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醫療機構為優撫對象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制定相關優惠服務政策,落實優質服務措施。
第十七條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所需情況,積極配合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部門應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待遇。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參戰退役人員,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禦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壹、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人員。
擴展資料
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聯合下發《關於提高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參軍復員到企業退休人員生活補助金標準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及抗日戰爭等時期參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對相關老復員軍人生活待遇進行調整。
據了解,此次提標中,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參軍復員到企業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發放生活補助金由260元提高到460元;
將抗日戰爭時期、解放戰爭和抗美援朝時期參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標準分別由每人最低9800元/年、9300元/年,提高到每人最低11000元/年、10500元/年,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參軍復員到企業退休人員補助金由所在企業發放,所需資金由其所在企業承擔,其中關、停、並、轉等困難企業先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並由企業主管部門報同級人社和財政部門核準後,由同級政府根據企業的困難程度給予補助。
抗日戰爭等時期參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新增部分,由同級財政承擔。
同時,已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參軍復員到企業的退休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住院醫療費報銷比例不低於80%,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參考資料
人民網-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提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