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第二條所稱憑證,是指證明彩票銷售與購買關系成立的專門憑據,應當記載彩票遊戲名稱,購買數量和金額,數字、符號或者圖案,開獎和兌獎等相關信息。第三條 財政部負責全國的彩票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彩票監督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監督管理全國彩票市場以及彩票的發行和銷售活動,監督彩票資金的解繳和使用;
(三)會同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等有關部門提出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建議;
(四)審批彩票品種的開設、停止和有關審批事項的變更;
(五)會同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制定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標準;
(六)審批彩票發行機構財務收支計劃,監督彩票發行機構財務管理活動;
(七)審批彩票發行機構的彩票銷毀方案。第四條 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全國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全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事業的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二)設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機構;
(三)制定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指導地方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審核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品種的開設、停止和有關審批事項的變更;
(五)監督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機構的彩票銷毀工作;
(六)制定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代銷合同示範文本。第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彩票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彩票監督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審核本行政區域的彩票銷售實施方案;
(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彩票市場以及彩票的銷售活動,監督本行政區域彩票資金的解繳和使用;
(三)會同省級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
(四)審批彩票銷售機構財務收支計劃,監督彩票銷售機構財務管理活動。第六條 省級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壹)設立本行政區域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機構;
(二)批準建立本行政區域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銷售網絡;
(三)制定本行政區域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指導省以下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監督本行政區域彩票代銷者的代銷行為。第七條 條例第五條所稱非法彩票,是指違反條例規定以任何方式發行、銷售以下形式的彩票:
(壹)未經國務院特許,擅自發行、銷售福利彩票、體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
(二)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擅自發行、銷售的境外彩票;
(三)未經財政部批準,擅自發行、銷售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品種和彩票遊戲;
(四)未經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委托,擅自銷售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以及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非法彩票,維護彩票市場秩序。第二章 彩票發行和銷售管理第八條 福利彩票發行機構、體育彩票發行機構,按照統壹發行、統壹管理、統壹標準的原則,分別負責全國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和組織銷售工作,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全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銷售的發展規劃、管理制度、工作規範和技術標準等;
(二)建立全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銷售系統、市場調控機制、激勵約束機制和監督管理機制;
(三)組織彩票品種的研發,申請開設、停止彩票品種或者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四)負責組織管理全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銷售系統數據、資金歸集結算、設備和技術服務、銷售渠道和場所規劃、印制和物流、開獎兌獎、彩票銷毀;
(五)負責組織管理全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形象建設、彩票代銷、營銷宣傳、業務培訓、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