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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賓市公***文化體育設施管理條例

第壹條 為了加強公***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服務和管理,充分發揮公***文化體育設施的功能,繁榮文化體育事業,滿足人民群眾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基本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文化服務保障法》《公***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服務和管理,適用本條例。與公***文化體育設施相關的規劃、建設等事項,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條例所稱公***文化體育設施,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舉辦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向公眾開放用於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站)、體育場(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村(社區)綜合文化中心、文體廣場、文藝舞臺等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第三條 公***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服務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社會支持、群眾參與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支持、鼓勵人民群眾充分利用公***文化體育設施,開展形式多樣、文明、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參加文化體育活動的權利。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文化體育設施開放、服務和管理的資金投入,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並建立與公***文化體育設施開放、服務和管理需求相適應的財政投入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事業建設費、文化事業發展資金、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分配壹定比例資金用於公***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服務和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爭取上級資金支持,並保障公***文化體育設施專項資金專款專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指導土地出讓收益統籌使用,並應當分配壹定比例資金用於農村公***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服務和管理。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壹定比例集體經濟資金用於農村公***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服務和管理。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資助、技術服務、自願服務等方式有序參與公***文化體育設施的服務、運營和管理工作。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文化體育設施的運營。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合作、租賃、以獎代補、補助或者後補助等方式,為社會力量參與運營提供支持。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文化體育設施的義務,有權勸阻、舉報破壞公***文化體育設施的行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機制,接到投訴、舉報後及時作出處理,並予以答復。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服務和管理工作的領導。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文化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下列職責:

(壹)對公***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服務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二)確定公***文化體育設施管理人並督促管理人嚴格履行管理職責;

(三)查處破壞公***文化體育設施、妨礙公***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和運行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財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和工會、***青團、婦聯、科協等組織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公***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服務和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公***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工作,承擔下列職責:

(壹)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轄區的公***文化體育設施進行管理;

(二)負責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的日常運行管理;

(三)為轄區公***文化體育設施的運行提供保障;

(四)對公***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服務等情況進行管理;

(五)法律法規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根據公***文化體育設施管理的需要做好下列工作:

(壹)協助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管理區的公***文化體育設施進行管理;

(二)負責村(社區)綜合文化中心的日常運行管理;

(三)負責管理區內未委托專門管理人的公***文化體育設施的日常運行管理;

(四)引導群眾利用公***文化體育設施開展日常文化體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