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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公***安全,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

前款所稱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壹)體育比賽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三)展覽、展銷等活動;

(四)遊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活動;

(五)人才招聘會、彩票銷售等活動;

(六)其他影響公***安全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第三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及其部門監管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保衛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安監、質監、商務、文化、體育、教育、旅遊、園林、建設、交通、工商、衛生、城管、文物、氣象等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與其職責有關的安全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法律、法規和知識,增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範能力。第二章 安全責任第八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 (以下簡稱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

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安全責任人。

大型群眾性活動由2個以上承辦者***同承辦的,承辦者應當簽訂承辦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並確定主要安全責任人。第九條 鼓勵承辦者招募誌願者提供誌願服務,聘請安全保衛、電力、通訊保障等專家從事安全工作。第十條 承辦者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壹)進行安全風險預測,制定並落實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宣傳教育;

(二)建立並落實安全責任制度,確定安全責任人,明確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三)配備與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

(四)按照負責許可的公安機關的要求,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對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承辦者有權拒絕其進入;

(五)組織實施現場安全檢查,保障活動場所內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築物的安全,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消除;

(六)按照核準的活動場所容納人員數量、劃定的區域發放或者出售門票;

(七)落實醫療救護、滅火、應急疏散等應急措施並組織演練;

(八)及時勸阻和制止妨礙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行為,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九)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物資、經費等必要的保障;

(十)接受公安機關和上級主管單位等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第十壹條 場所管理者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壹)保障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並向承辦者提供場所人員核定容量、供電系統等涉及場所使用安全的資料、證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

(三)保障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車場地,並維護安全秩序;

(五)保證場地的安全防範設施與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要求相適應;

(六)不得向未取得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提供活動場所。

臨時搭建的設施,場所管理者應當組織安監、質監等有關部門驗收合格;超出場所使用範圍臨時占用的場地、臨時增加的輔助設施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