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教育、體育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 。
2、研究制訂全縣教育、體育事業的發展規劃,負責編制中長期發展計劃和年度計劃,擬定全縣教育、體育事業的發展重點、規模、速度和步驟,組織、指導、協調全縣教育、體育發展規劃、計劃的實施。
3、統籌規劃、協調指導推動教育、體育體制的改革,理順教育、體育內部和外部的關系。統籌管理社會力量辦學工作。
4、綜合管理全縣的基礎教育(含幼兒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等工作,負責全縣教育督導與評估。負責本系統的職改工作。
5、監督各地貫徹教育經費“三個增長”和“兩個提高”的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教育經費籌措、教育事業費附加和教育基建投資的實施意見。
6、規劃、指導、組織全縣各級教育行政幹部和教育系統各級各類學校教育工作者的業務進修、培訓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規劃、組織、指導全縣教育科學研究和繼續教育工作。
7、指導教育系統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及德育、美育、國防教育、普通話推廣和文字改革工作。
8、負責全縣的學歷教育、考試及學歷證書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成人自學考試及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
9、指導並負責全縣教育系統各級各類學校招生計劃的編制,組織實施全縣基礎教育、普通高中、職業高中的招生工作,負責全縣高等、中等師範學校畢業生的就業調配工作。
10、負責組織、指導全縣教育系統各級各類學校的勤工儉學和教育經費的內部審計工作。
11、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做好本系統人事調配工作;做好勞動工資、師資力量、合同制工人的管理工作。
12、指導落實《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制訂和健全年度體育工作計劃,指導和協調各部門、行業、社會團體積極開展體育活動,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開展國民體質監測,不斷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13、統籌規劃競技體育發展工作,研究和平衡全縣體育競賽、競技運動項目設置與重點布局,不斷提高競技運動水平。
14、培育、發展體育產業,檢查體育經濟和經營活動的政策法規執行情況,歸口管理體育市場;協助上級有關部門管理體育彩票銷售;協同有關部門規劃、協調體育設施建設的布局。
15、制定學校體育的訓練和競賽規劃,發展學校體育教育。
16、兼管縣體育總會,負責全縣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和業務指導,依法管理健身氣功。
17、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教育、體育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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