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利發兩全保險(分紅型)條款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4年11月核準)
第壹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紅利發兩全保險(分紅型)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和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現金價值表、投保單等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健康告知書、批註、附貼批單及其他有關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範圍為出生滿90天至70周歲。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下列保險責任:
壹、生存給付
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二、身故保障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於合同生效日起1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無息返還已繳保險費,本合同終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於合同生效日起1年後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四條 保單紅利
壹、年度紅利
(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每年根據分紅保險的業務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若本公司確定本合同有紅利分配的,則該紅利於每年合同生效日對應日分配。分配的紅利於每年合同生效日對應日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累積利率以復利方式累積生息,並於合同終止時壹次性給付,被保險人身故或合同解除時,給付上壹保單年度末的累積紅利。
(二)年度紅利的給付對象:
1、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本公司按前述第(壹)項規定給付年度紅利予被保險人;
2、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責任的,本公司按前述第(壹)項規定給付年度紅利予受益人;
3、投保人或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或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第五條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本公司按前述第(壹)項規定給付年度紅利予投保人。
二、特別體恤金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身故,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將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經營狀況進行核算,若確定本合同終止時有除本條第壹款規定紅利以外的其他紅利,則將該紅利以特別體恤金的形式與身故保險金同時給付予受益人。
第五條 責任免除
對因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的或在下列期間發生的被保險人的身故,本公司不負保險金和特別體恤金的給付責任:
(壹)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
(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傷殘或疾病並導致其死亡;
(三)被保險人醉酒、鬥毆、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拒捕;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服用、吸食、註射毒品或濫用政府管制的藥品;
(六)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助動交通工具;
(七)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八)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現的疾病(或其並發癥)、癥狀、體征、生理缺陷、殘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時已知曉並書面認可的不在此限;
(九)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恐怖活動或武裝叛亂;
(十壹)核爆炸、核輻射、核汙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發生上述情形之壹,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若合同生效未滿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合同生效滿2年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
第六條 保險期間
壹、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險費並同意承保後開始生效,本公司簽發保險單作為保險憑證。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險期間開始日期。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保險責任自本合同生效時開始。
二、本保險為定期保險,保險期間分為5年、10年兩種,投保人投保時可任選其中壹種。保險期間以保險單所載為準。
三、發生下列情形之壹,本合同即時終止:
(壹)投保人於本合同有效期內按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請時;
(二)被保險人身故;
(三)本合同保險期間屆滿;
(四)本合同因條款所列的其他情況而終止。
第七條 保險費和保險金額
壹、本合同的保險費采取躉繳方式,每份躉繳人民幣1000元。
二、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根據被保險人在投保時的年齡、保險期間確定,並於保險單上載明。
三、本公司對未成年被保險人所承擔的身故保險金給付責任以監管機構規定的限額為限。
第八條 如實告知
本合同訂立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且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及其他責任免除的內容,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且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若合同生效未滿2年,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若合同生效已滿2年,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
第九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壹、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可指定壹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或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受益方式為按均分或比例的,已身故受益人或放棄受益權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險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約定份額比例享有。
二、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後生效。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監護人書面同意。因受益人變更所引起的糾紛,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三、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或變更。
四、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在同壹意外傷害事故中身故,無法確定兩者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
第十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話方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因遲延通知導致證據喪失或者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的,本公司有權拒絕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