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蘇州昆山壹對夫妻離婚了。令他們沒想到的是,離婚前丈夫黃某買的壹張福利彩票在離婚兩天後開獎了,黃某幸運中獎。前妻王某要求獎金壹人壹半。雙方談不攏,最終鬧上了法庭。
昆山法院認為,彩票獎金雖不屬於夫妻***同財產,但王某也是彩票的***同出資人,故仍有權要求分割獎金。法官介紹,彩票本身並非財產,而是壹種合同憑證,是彩民購買彩票時,彩票發行中心與彩民簽定的壹個射幸合同的憑證。
在射幸合同這種合同關系中,彩民能否獲得壹定的獎金是不確定的。彩民持有彩票這個權利憑證,享有壹種期待利益。
在本案中,彩票是在王某和黃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故應當認定彩票是以夫妻***同財產購買的,王某正是基於***同出資而與黃某同為射幸合同的壹方當事人。
故彩票中獎後,王某和黃某自然就***同享有要求彩票中心支付相應獎金的權利,而不應由黃某獨自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