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擬訂全市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範性文件和財務會計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協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地方稅收政策及完善措施。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定全市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改革方案;參與制定有關宏觀經濟政策和措施;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定和執行市與縣市區、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和辦法。
(三)編制年度市級財政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匯總全市財政決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市級和全市預算及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財政決算;管理市級各項財政收入;負責彩票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根據市級預算安排,確定財政收入計劃,提出地方性稅收政策建議;負責農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的征收和管理。
(五)管理市級財政公***支出和各項專款;擬定和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制定和執行需要全市統壹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監督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辦法。
(六)參與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論證,辦理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性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和跟蹤問效;審查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預算和竣工決算,監督執行工程取費標準。
(七)管理市直和中央、省駐德有關單位的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擬定和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八)貫徹執行政府國內外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擬定有關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管理工作;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十)指導縣市區、鄉鎮財政部門的業務工作;監督縣市區財政收支和市直部門財務活動,檢查財政稅收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重大違反財經紀律案件,提出加強財政財務管理的政策建議;組織協調財稅審計監督檢查工作。
(十壹)制定本市財政科研計劃和財政教育規劃,組織全市財政幹部和財務會計人員的培訓教育;負責財政宣傳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