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職責,石家莊市財政局設19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機關文稿起草、督查督辦、信息、調研、宣傳、新聞、安全保密、信訪、誠信等工作;管理機關後勤事務;承擔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政府采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財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調查研究並指導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三)預算處
研究提出財政、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市本級財政預算草案和辦理預算追加事宜;承擔市直部門預算審核、批復、調整;承擔市直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擬訂市以下財政管理體制,研究提出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指導性意見;辦理省對市和市對縣(市)、區的轉移支付、專項補助、稅收返還及年終體制結算;匯編全市年度預算草案;負責中央代地方政府發債資金管理和政府債務統計;承擔清理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
(四)國庫處
組織預算執行及相關事宜協調;組織實施總預算會計、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及政府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全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推行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匯編全市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管理和核算財政專戶資金,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賬戶管理,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
(五)財政監督處
擬訂財政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工作,依法查處違反財政法規的行為;組織協調全市財政監督工作,組織全市日常和專項財政收支的監督檢查;負責對財政部門內部財經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六)行政政法處
承擔市級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審核和年度預算執行、分析、監督;負責歸口管理部門決算草案的審核、批復;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辦法,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承擔統壹著裝管理工作。
(七)教科文處
承擔市級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審核和年度預算執行、分析、監督;負責歸口管理部門決算草案的審核、批復;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歸口管理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制度;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按規定管理重大科技專項資金;承擔市級國有文化企業財務管理有關工作。
(八)社會保障處
承擔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審核和年度預算執行、分析、監督;負責歸口管理部門決算草案的審核、批復;會同有關方面管理市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編制市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九)農業處
承擔市級農業、林業、水務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審核和年度預算執行、分析、監督;負責歸口管理部門決算草案的審核、批復;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行業財務管理制度;管理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
(十)經濟建設處
承擔市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建、糧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審核和年度預算執行、分析、監督;負責歸口管理部門決算草案的審核、批復;參與擬訂市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方案,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承擔土地收入返還工作;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
(十壹)涉外處
承擔市級涉外、商務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審核和年度預算執行、分析、監督;負責歸口管理部門決算草案的審核、批復;擬訂全市有關涉外的財政制度;根據有關規定,做好有關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的對外談判、轉貸(贈)、償還工作,監督資金的使用;負責全市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承擔市政府交辦的對外財經交流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有關建議及方案,承辦有關協調、聯絡和磋商工作。
(十二)企業金融處
承擔市級國有資產、工業和信息化、安全生產、供銷社、地方金融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審核和年度預算執行、分析、監督;負責歸口管理部門決算草案的審核、批復;研究提出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有關工作;擬訂地方企業財務制度及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三)綜合處
分析預測全市經濟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根據有關規定,研究提出有關的收入分配和改革方案;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審批和申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承擔彩票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市級住房保障、交通運輸、人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審核和年度預算執行、分析、監督;負責歸口管理部門決算草案的審核、批復。
(十四)農村財政處
擬訂農村、農業財政資金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財政對農民各項直接補貼資金的督導、檢查和落實;指導村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參與農民負擔狀況監測和減輕農民負擔落實工作;承擔農村綜合改革方面的有關工作。
(十五)會計處
組織實施會計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準則制度;管理會計從業資格;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組織實施國家的會計信息化標準。
(十六)條法處
組織擬訂全市財稅立法規劃,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條款,監督檢查財稅法規的執行;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擔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政務公開工作。
(十七)稅政處
組織起草稅收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按規定研究提出稅收政策調整方案;研究提出上級授權稅目稅率調整、減免和地方稅收政策等重大事項的建議;對地方承擔的出口退稅事務實施監管;開展稅源調查統計、分析,組織全市綜合治稅宣傳、督導、檢查等相關工作。
(十八)政府采購處
擬訂政府采購相關制度和辦法,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審核匯編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政府采購預算;受理政府采購活動投訴事項;審核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承擔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公務車輛編制管理工作。
(十九)財政監察員管理處
負責市級重點建設項目財政監察員派駐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協調,匯集整理重點建設項目財政監察情況;擬訂財政監察員管理有關規章制度;擬訂向重點建設項目派駐財政監察員的工作方案,負責財政監察員的工作紀律教育和業務考核等相關工作。
直屬單位黨委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室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老幹部處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老幹部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