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立煙、酒、彩票銷售點。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彩票或者支付彩票獎金。煙、酒、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彩票的標誌;難以確定是否未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條,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下列不利於其健康成長的行為: (壹)吸煙、飲酒;(二)多次逃學的;(3)夜間在外逗留,無故離家出走;(4)沈迷網絡;(五)與社會上有不良嗜好的人交往,組織或者加入實施不良行為的團夥;(六)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得進入的場所;(七)參與賭博、變相賭博,或者參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的;(八)閱讀、觀看或者收聽宣揚淫穢、色情、暴力、恐怖、極端思想的書籍、音像制品或者網絡信息的;(九)其他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不良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