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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擴展資料:
非法集資可能涉嫌觸犯兩種罪名,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壹旦公安機關立案後,受害人(債權人)可以去公安機關登記,最後結合法院認定的事實,如果最後犯罪嫌疑人財產不足以償還的話,依照相互之間擬定的方案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後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
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未查明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