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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公職律師補貼辦法

開門見山,

為落實《司法部、財政部關於提高法律援助補助標準的指導意見》(四法通[2019]27號)的要求,完善我省法律援助經費的使用和管理,促進我省法律援助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法律援助的需求。根據《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5]37號)、《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2016]7號)的部署要求,

壹是提高政治站位,增強責任意識

制定和完善法律援助補助標準是充分調動社會律師和其他法律援助承辦人員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積極性的重要手段,關系到法律援助的健康發展。各級司法行政和財政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立場,增強責任意識,嚴格執行法律援助的有關規定,根據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務形式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責任明確、分項核算的原則,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會同當地財政部門制定本級法律援助補助標準。各級財政要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要探索設立法律援助基金和法律援助彩票公益金項目,積極爭取社會各界對法律援助事業的捐贈。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督管理,督促法律援助機構嚴格按照規定標準及時足額發放法律援助補貼,不得截留、挪用,確保專款專用。

二、提高補助標準,規範發放工作。

(壹)法律援助補貼範圍

法律援助補助是指法律援助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社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社會組織人員和其他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所屬單位或者個人的費用。

(二)法律援助服務形式及其補貼標準。

根據法律援助服務形式的不同,可分為辦案補貼、值班律師值班補貼、法律咨詢補貼、認罪認罰案件法律援助補貼。

1.辦案補貼標準是指辦理農民工工資拖欠、工傷等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辯護、仲裁等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辦案補貼要逐案計算。同壹事項處於不同訴訟階段的,每壹階段分別計算。

2.值班律師值班補貼標準是指法律援助機構派駐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等單位的值班律師。,並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轉送法律援助申請等法律幫助。補貼標準按工作日計算。

3.法律咨詢補貼標準是指法律援助機構分配的提供接待、電話接聽、在線咨詢服務的補貼標準。補貼標準按工作日計算。

4.認罪認罰案件法律援助補助標準,是指當班律師為認罪認罰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補助標準。根據實際情況,按件或工作日計算。

5.地方法律援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服務形式的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標準,由地方政府結合實際,參照上述辦法確定。

(3)法律援助補貼的構成

法律援助補貼壹般由直接費用和基本人工費用組成。

1.直接費用是指辦理法律援助事項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如差旅費、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起草法律文書費、翻譯費、公證費、鑒定費等因素。差旅費中包含的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標準參照同級財政差旅費相關標準執行,市內交通費按實際辦案天數計算。郵電費、印刷費、調查取證費、起草法律文書費等。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翻譯費、公證費、鑒定費由法律援助機構核實後安排。

2.基本人工費根據當地上壹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和服務天數確定。其中,日平均工資是指當地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年工作天數或其某壹系數。

(4)特殊情況的處理

1.在同壹法律援助案件中,法律援助承辦人員代理兩個以上受援人的,可以在辦理相應案件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受援人數適當提高補助金額。

2.對* * *同罪案件、壹審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案件、二審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案件、死刑復核案件,跨省辦理或者經法律援助機構認定為重大、疑難、復雜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補助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3.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承辦的案件依法終止的,對尚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不予補助;已經開展實質性工作的,法律援助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給予補貼。

4.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和其他具有公職身份的人員,不得因承辦法律咨詢、值班律師法律援助、代為起草法律文書、案件質量評估等法律援助事項領取法律援助補貼;上述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不收取基本勞務費,實際發生的辦案直接費用從法律援助機構日常運轉或業務經費中列支。

(五)支付法律援助補貼

1.各地要進壹步規範補貼發放,對符合條件較多的案件和其他已辦結的法律援助事項,按月或按季度按時足額發放補貼。

2.各地要對法律援助承辦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法律援助服務規範,不支付補貼的案件作出規定。

3.地方法律援助補助標準每年實施時間由各地因地制宜確定。

第三,完善工作機制,提高服務效率

(壹)建立法律援助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1.各市縣司法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要結合實際,按照本實施意見的規定,制定出臺2021上半年地方法律援助補貼管理辦法,各市縣司法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將本級及所轄縣(市、區)的管理辦法報省司法廳、省財政廳備案。

2.當法律援助服務的直接成本和基本人工成本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及時調整法律援助補貼標準。

(二)實行補貼與辦案質量掛鉤的差額支付機制。

各地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與補貼和服務質量掛鉤的差別化補貼發放辦法,根據案件質量考核結果劃分不同等級的辦案補貼標準,不斷提高辦案質量。

(三)提高法律援助機構的專業素質和監管能力。

地方法律援助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具有法律職業資格的機構工作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通過實踐提高辦案能力、業務素質和監督水平。

(4)完善信息披露和監督機制。

地方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要完善信息公開和監督機制,全面及時公開法律援助補助標準,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