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民政局局長為正科級(鄉科級)。包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鄉、鎮、辦事處、兵團黨委書記、鄉長、市長、辦公室主任、鄉級人大。縣、縣級市下屬局級,如縣公安局長、縣建設局長等。地級市廳局下屬部門,如市建設局法制處處長。包括黨委副書記、黨委委員、鄉鎮副鄉長、辦公室副主任、鄉級人大副主任等。、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營(分公司)黨委書記、營長。縣及縣級市的下屬,如縣公安副局長、縣建設副局長等。
民政局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擬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二)負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監督和評估。負責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創新社會組織治理方式。
(三)監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的實施,組織實施社會救助工作,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等工作。
(四)指導和監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實和認定工作。
(五)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和村(居)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和社區建設。
(六)負責行政區劃管理,擬定行政區劃方案。負責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調整的審批。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劃定和管理。承擔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解工作。負責地名工作,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
(七)負責社會福利工作,制定社會福利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和指導社會福利機構的工作,制定和實施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贈工作。負責養老服務體系的建設和管理。負責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生活保障。負責福利彩票的發行管理。
(八)負責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兒童收養救助管理,健全相關機制,完善相關制度,推進婚俗殯葬改革,指導管理婚姻、殯葬和收養救助服務工作。
(九)推進社會工作人才和相關誌願者隊伍建設,制定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專業範圍。
(十)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規劃的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和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壹)負責民政項目實施,制定民政建設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民用基礎設施建設標準的實施,負責民用項目資金管理、項目審核、論證、驗收和實施的監督檢查。
(十二)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職責分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條國家根據公務員的職務類別和職責,確定公務員的領導職務和級別。本規定所稱的主管級別是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是與領導職務並行的晉升渠道,反映公務員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和工齡貢獻,是確定工資、住房、醫療等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據,不具有領導責任。公務員可以通過領導職務或職級晉升。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履行領導職責,
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按照隸屬關系接受領導和指揮,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