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壹、職責調整
(壹)取消的職責。
1.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農業稅征收管理職責。
(二)劃出的職責。
1.將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劃給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2.將承擔的有關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政府采購職責劃給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3.將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征收管理職責劃給省地方稅務局。
(三)加強的職責。
1.分析預測全省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的建議,充分運用財政手段加大宏觀調控和監管。
2.運用財政手段促進和有效發揮地方金融的各項功能,維護地方金融穩定,優化地方金融資源配置,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保障經濟安全,支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3.完善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加強市縣財政管理,逐步推進財政省直管縣改革。加快形成統壹規範透明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服務能力。
4.圍繞推進基本公***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財政體系,加大對禁止開發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的支持力度。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重點增加基本公***服務的投入,嚴格控制壹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
5.改革完善預算和稅政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完善支出標準,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健全稅政管理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
6.加強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提高使用效益。
二、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制度和方針、政策;負責擬訂財政、稅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資產評估、財務會計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省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參與全省宏觀經濟政策的制定工作;組織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和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三)負責管理省級各項財政收支;編制年度省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監督各市州及省直管縣預算的執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省和省級預算及執行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負責制定全省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復省級各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推進財政省直管縣改革。
(四)負責管理政府非稅收入,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承擔住房公積金財政監督管理責任;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管理財政票據;貫徹執行國家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查處違法發行和銷售彩票行為,監督和控制彩票發行額度,審批彩票發行和銷售方案,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制定和實施全省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國家金庫甘肅分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制定全省政府采購制度,負責省級政府采購管理工作。
(六)負責制定需要全省統壹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制定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和財政預算內的國際收支。
(七)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省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收取省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貫徹執行企業財務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資產評估師和資產評估事務所業務;按規定管理省屬金融機構國有資產、財務活動。
(八)負責辦理和監督省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貫徹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資金預算安排、審核、撥付工作;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九)管理省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貫徹執行政府國內外債務管理政策、制度和辦法;管理政府貸款業務;承擔外國政府、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歐洲投資銀行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以及相關的聯合融資貸款贈款項目的信用評估和資金管理及轉貸工作。
(十壹)貫徹執行會計法規和制度;管理全省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二)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三)制定全省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培訓規劃;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和財政部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