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個人所得稅的主要項目有:
⑴)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11)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待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12)個人購買體育彩票壹次中獎額在1萬元以下的,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壹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3)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14)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個人帳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15)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壹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待,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2、下列項目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壓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免稅項目包括哪些2020-09-08經濟糾紛—閱讀量:2548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三)按照國家統─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