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全民健身活動,是指政府倡導、公民參加、以增進身心健康為目的的群眾性體育健身活動。
本條例所稱全民健身設施,是指向公眾開放,用於全民健身活動的場(館)、場地和設備。第三條 全民健身活動應當遵循因地制宜、靈活多樣、簡便易行、註重實效和科學文明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縣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工作。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民健身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有關機構和人員負責全民健身工作。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開展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全民健身設施建設費用列入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第六條 全民健身設施設置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城市規劃區外的全民健身設施設置規劃應當納入村鎮規劃。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全民健身科學研究,推廣科學的全民健身方法。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大眾傳媒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活動的宣傳,推廣科學、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知識。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舉辦壹次綜合性健身運動會,推動本地健身活動的廣泛開展。第九條 每年五月為本市全民健身月。第十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組織開展小型多樣的全民健身活動。第十壹條 學校應當實施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加強對學生的體質監測,提高學生身體素質。
學校應當組織廣播體操和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體育活動時間不少於壹個小時。每學年至少舉行壹次全校性體育運動會。
學校的體育健身場地應當在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繼續向學生開放。鼓勵學校的體育健身場地設施向晨練、晚練群眾開放。對開放程度好的學校,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資金、器材等方面的支持。
各類幼兒園應當開展適宜兒童特點的體育健身活動。第十二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自己的特點,制定全民健身活動計劃,為職工的健身活動提供場地、設備等必要條件,經常性地開展健身活動,並實行工間操制度。
有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每年可以舉辦壹次健身運動會。第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發掘、整理民族和民間的傳統體育健身項目,開展傳統體育健身活動。
各級、各類體育協會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管理規定和章程,在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健身設施。
新建居民住宅區建設健身設施的資金,由建設單位承擔。第十五條 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的健身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的住宅建築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健身設施建設項目的使用性質和功能,不得縮小其建設規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標。第十六條 農村、舊城區、公***場所的全民健身設施建設和維護所需資金,由政府投入、受贈單位出資、體育彩票公益金三部分組成。體育彩票公益金的投入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全民健身設施建設所選用的體育器材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技術標準。
全民健身設施應當符合保障身體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並在醒目位置上標明使用方法和註意事項。
全民健身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使用、維修、安全、衛生等管理制度,定期對全民健身設施進行維修保養,保證正常使用。第十八條 鼓勵向全民健身事業捐贈資金或者設施。捐贈人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第十九條 全民健身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並公布開放時間。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延長開放時間,並增設適應學生特點的全民健身項目。第二十條 不需要增加投入和專門服務的全民健身設施,應當免費開放;需要消耗水、電、氣或者器材有損耗以及需要有專門服務的,可以適當收費。收費標準按照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