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廣東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負責全省電腦福利彩票投註站管理和監督,並授權各地級以上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以下簡稱“市中心”)按照本辦法對所在地區電腦福利彩票投註站(以下簡稱“投註站”)實行具體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廣東省各級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工作人員、所有電腦福利彩票投註站負責人及銷售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申請設立投註站條件及程序
第四條 申請設立投註站的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或有廣東省內常住戶口、年滿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有高中以上學歷的個人。
(二)申請設立投註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明確投註站的經營方式(專營福利彩票還是兼營其他彩票)。
(三)申請設立投註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提交所申請站點的市場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申請設立投註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直接參與經營管理投註站,必須有專門銷售福利彩票的銷售人員。投註站不得轉讓、轉包。
(五)申請設立投註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有投註站場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或租賃權,不得使用臨時搭建的房屋、鐵皮屋及租賃拆遷屋等作為投註站專用場地,福利彩票投註站面積原則上不得小於10平方米。
(六)福利彩票投註站之間的距離:城市(含縣城)原則上不能小於500米;發達地區的鄉鎮,可依照城市標準設立投註站,欠發達地區的鄉鎮、村,可依據人口的密度和經濟發展狀況設立投註站。
(七)申請設立投註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有在申請投註站所在地市有註冊地址依法可以提供擔保的單位或有當地常住戶口、年滿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有經濟能力的個人作經濟擔保。
第五條 設立投註站的程序
(壹)各市設立投註站的計劃,須報省中心市場三部備案,省中心根據各市中心上報的計劃發放投註機、“銷售許可證”、“銷售員上崗證”。
(二)凡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單位或個人,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市中心提出申請。申請人須向市中心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戶口本、學歷證書、擔保人資料和準備開設投註站的地址資料、房產證或租賃協議書。經市中心初步審核同意設立的投註站,必須按省、市中心提供的投註站設計式樣進行裝修(費用由投註站自理);投註站裝修後經市中心檢查符合要求的,才能正式批準設立。
(三)獲得批準設立投註站的單位或個人須按每臺投註機交保證金人民幣10000元(該款統壹上交省財政廳的保證金帳戶,作為投註機和投註站拖欠或拒交彩票銷售款等的押金),並與市中心簽訂“廣東省電腦福利彩票銷售合同”後,由市中心協助投註站開通彩票銷售專線(費用由投註站自理);同時,投註站須參加全省統壹的投註機財產保險(費用由投註站自理)。
(四)獲得批準設立的投註站負責人、銷售員必須接受市中心的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發放投註機、銷售許可證及銷售人員上崗證,開始銷售彩票。
(五)市中心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通過公開向社會征集、招標等形式設立投註站。
第三章 銷售、兌獎、結算、設備、檔案管理
第六條 銷售管理
(壹)投註站必須遵守《廣東省電腦福利彩票投註站工作人員守則》,嚴格按照《熱線投註機使用說明書》操作投註機。
(二)投註站必須按照《廣東省電腦福利彩票銷售合同》約定的時間銷售彩票,節假日期間(除休市外)未經市中心批準不得擅自關門停業。
(三)彩票以人民幣計價,按面值銷售,嚴禁溢價或折價銷售。
(四)投註站打印不完整、不清晰的彩票視為無效票,不得出售給投註者,並在當期銷售截止前持無效票(無密碼行除外)到市中心沖正。
(五)嚴禁銷售異地彩票、境外彩票或其他投註站打印的彩票;嚴禁打印本地的彩票到外地和其他投註站銷售;嚴禁出售過期的彩票。
(六)嚴禁向投註者收取購票款以外的任何費用,不得在銷售過程中強迫投註者購票或欺詐投註者,不得借銷售彩票名義推銷其它產品。
(七)嚴禁利用投註站作掩護銷售“私彩”、非法出版物或進行其他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活動。
(八)嚴禁向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出售彩票。
第七條 兌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