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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廳工作原則

壹、為進壹步提高辦公室制度化、規範化水平,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議事規則》和《民政部工作規則》及相關要求,制定本規則。

二、省民政廳工作,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省委“創業惠民、創新強省”總體戰略,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努力形成規範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機關工作機制,不斷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按照法律法規和省政府批準的“三定”方案行使職權。進壹步強化法治觀念,增強服務意識,轉變工作作風,完善工作機制,確保政令暢通和各項工作順利開展,不斷提高行政效能,努力把民政部門建設成為文明、務實、廉潔、高效的機關。

四是辦事處全體工作人員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為民解難、為民服務”的工作宗旨,堅持服務廣大人民群眾、困難群眾,服務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依法履行解決民生、保障民權、維護人民利益的職責,充分發揮民政在建設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會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領導責任

五、省民政廳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領導民政廳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按分工負責工作並對主任負責;省老齡辦主任、省移民辦主任負責本單位工作,向主任負責;巡視員和副巡視員受主任委托,負責壹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主任因出差或其他原因不在辦公室時,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工作。

辦公室主任協助辦公室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

六、各局、處(室)要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省政府批準的民政廳職能配置行使職權,在分管廳領導的具體領導下,各司其職,認真負責地做好工作。

七、辦公廳機關和辦公廳所屬單位應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日常演練,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會議制度

八、省民政廳的重大工作應由廳長辦公會議決定。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公開,並及時向社會發布。

九、主任辦公會議參加對象為辦公室領導小組成員和綜合辦公室主要負責人,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主要內容有:

1,傳達黨中央、國務院、民政部、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決定;

2、討論決定全省民政工作的重要事項,審批發布重要文件;

3、研究制定綜合工作規劃、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決定重點工作和階段性工作安排;

4、審查和批準上報省政府的法規草案;

5、聽取重要業務匯報,研究制定相關措施;

6.討論決定以下工作事項:籌備批準成立省級社會團體和基金會;烈士審查批準;救災資金和物資的分配方案;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方案;其他資金和物資分配計劃;部門推薦的上級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個人;以辦公室名義表彰的全省先進集體和個人;以廳的名義或以“全省”的名義評定各種榮譽;以辦公廳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等重要事項;以辦公室名義批準或主辦的各類重要活動;

7.討論決定機關辦公的各項制度;

8、討論和決定行政事務的重要問題;

9.討論決定本部門、本單位的重要事項;

10、其他需要主任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十、參加辦公會議的對象是辦公室領導班子成員,各局、處(室)、辦公室所屬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負責召集。主要內容有:

1,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民政部、省委、省政府領導同誌的大政方針、工作部署和重要講話;

2、各局、處(室)、辦所屬單位交流、匯報本單位階段性工作重點和安排;

3.部署全所工作;

4、研究和討論其他需要由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

十壹、商務會議分為三類:

1,壹種會議。以省委、省政府、民政部名義召開並由我辦具體承辦的會議。

2.二類會議。以辦公室名義召開的工作會議。

ⅰ類會議和ⅱ類會議中的綜合會議由辦公室組織召開;具體業務或專項工作會議主要由相關局、處(室)或部門組織,辦公室協助。

3.三種類型的會議。以辦公室名義召開的各種座談會、研討會。三類會議和培訓由相關局、廳(處)組織。

會議和培訓承辦單位、處室(室)應指定專人負責會議和培訓費用的核對和審核,經相關處室主要負責人審核確認後,及時報送辦公室計劃財務部審核,由辦公室計劃財務部直接支付。

第四章工作報告制度

十二、辦公室領導班子成員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征得主任同意;局、處(室)、科主要負責同誌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征得本部門分管領導的同意。

十三、各局、處(室)、辦公室所屬單位要主動及時向辦公室領導匯報,確保情況有上來,情況有下達。

十四、各局、廳(室)、部所屬單位遇到突發或重大事件,應按《浙江省民政廳* * *應急預案》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向廳、辦領導報告,特別重要的,應立即報告。根據《浙江省民政信息工作考核辦法》和《辦公室報送民政信息基本要求及考核激勵辦法(試行)》,各類動態信息應及時報送辦公室。

各局、辦、科領導參加會議後,應及時向辦公室領導匯報會議精神和相關要求,並向辦公室提供書面材料。

十五、廳、局、處(室)要加強與上級機關、有關部門和地方民政部門的聯系。及時、準確、全面地向上級報告各類緊急和重大情況,並隨時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十六、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輪換人員除特殊原因外必須到崗。節假日和特殊情況下,實行領導帶班,加強值班工作。

第五章編寫和監督制度

十七、各局、廳(室)、辦公室報送的各類公文,按照《浙江省民政廳公文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電子公文傳輸和電報管理。

18、市、縣(市、區)民政局向省廳上報的請示和報告,由省政府辦公廳轉送民政廳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請示和報告,按照辦公廳領導分工由辦公廳審批,重大問題報分管工作的主任或副主任審批。

十九、以省廳名義發布的指示、報告、意見、會議紀要、規範性文件、內部管理規定等由廳長簽發;報送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的公文,由廳長簽發;公文內容涉及兩個部門領導的,由局長簽發。

其他公文由辦公室分管領導簽發,但重要事項必須經主任批準。

二十、辦公室電子政務系統投入使用後,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十壹、辦公廳負責對領導決策、決定、指示、重要來信來訪、黨代會建議、人大提案和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督辦,並做好督辦工作制度的制定、督辦事項的登記、立項和跟蹤,以及督辦工作的信息收集和反饋等日常工作。各局、廳(室)、省老齡辦、省移民辦及相關司局、直屬單位辦理本單位督辦事項,並反饋結果。

第六章財務管理體系

二十二、按照部門預算“兩上兩下”的要求編制預算。各局、廳(室)必須認真執行省財政廳批復的部門預算,按照省財政廳批復的項目和金額使用資金,不得新增項目或超預算使用,並根據年度項目預算和資金使用進度編制月度資金使用計劃。計劃財務部將匯總後上報省財政廳。

各局、廳(處)經費的使用應嚴格按照廳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二十三、各局、廳(室)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廳辦公室根據省財政廳下達的政府采購預算執行確認書,實施政府采購。

二十四、民政經費的分配,由業務處提出,經辦公室計劃財務部審核後報辦公室領導審批。涉及資金、計劃、價格、標準、統計等事項,按“壹裁到外,壹裁到底”的原則處理。準備上述文件,相關局、廳(處)需事先征得商務廳計劃財務司同意。

第七章接待和外事系統

二十五、公務接待堅持熱情和節約的原則。民政部副廳(局)級以上領導來我省,由辦公廳安排接待。原則上由對口業務局、處(室)或直屬單位負責接待來廳出差的下列人員。

二十六、其他省(市、區)民政廳(局)領導來我省,由辦公廳會同對口業務局、處(室)或直屬單位接待。

二十七、省直機關副廳級以上幹部或市、縣(市、區)黨政領導來我廳討論工作,原則上由辦公廳領導接待,有關局、處(室)配合辦公廳負責安排。其他來辦公室討論工作的人應該在對等的基礎上互相接待。

二十八、局機關各處室和各部門各單位應嚴格按照工作需要和預算安排出國(境)計劃。

二十九、嚴格掌握公務出國訪問(包括采訪、考察、國際會議和培訓)。國外邀請單位必須業務對口、級別相當,嚴禁通過中介機構聯系或發出邀請。

三十、出訪團組在出訪前應進行外事紀律教育。出訪期間,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行程,嚴守國家秘密,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八章政務公開和保密(政府信息)

三十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和中央、省政務公開法律政策的要求,拓寬公開渠道,豐富公開內容,提高公開時效,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三十二、符合公開條件的信息必須在浙江省民政廳網站上公布,並根據不同內容和特點,以其他方式方便公眾獲取信息。

三十三、民政審批、許可、招投標、政府采購、人事任免、應急管理等事項按權限和時限要求辦理。

34.嚴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規,認真執行《浙江省民政廳保密暫行規定》,強化保密意識,落實保密責任。嚴禁在網上處理涉密文件和信息以及將涉密計算機和載體接入互聯網,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第九章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三十五、認真貫徹省委、省政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抓好反腐敗工作有關事項的落實。

三十六、機關事務管理局及各部門各單位要依法行政。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不符合要求的事項原則上要辦理;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貽誤工作,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造成影響和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要嚴肅查處越權、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三十七、機關各部門所屬單位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三十八、機關辦公及機關附屬單位工作人員應廉潔從政,不得違反規定收受和發送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收受幹股,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之便為自己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