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級留存部分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用於發展養老服務。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和服務工作。
民政、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源規劃、建設、醫療保障、住房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門人員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和服務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和條件。
村(居)民委員會以及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訴求,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第六條 開展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養老、孝老、敬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提高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意識,把弘揚孝親敬老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融入文明城市創建和愛心廈門建設。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進行養老、孝老、敬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治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老年人合法權益宣傳,為老年人服務。
鼓勵發展老年慈善事業,提倡義務為老年人服務。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養老、孝老、敬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以及對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八條 每年老年節當月為本市的“敬老月”,集中宣傳和開展敬老、助老活動。第二章 社會保障第九條 穩步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
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為轄區戶籍老年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醫療救助對象中符合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本市戶籍老年人,且在異地未享受醫保待遇的,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個人繳費的部分,由市、區人民政府依照規定給予資助。第十條 對符合計劃生育扶助條件的本市戶籍老年人,按照規定發放獎勵扶助金或者特別扶助金。
獨生子女傷殘或者死亡家庭的本市戶籍老年人可以優先入住政府投資的養老機構。第十壹條 完善社會救助制度,根據老年人家庭經濟狀況或者實際困難,對本市戶籍老年人分類給予社會救助。
對生活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本市戶籍老年人,根據其失能程度以及其他情況給予相應的護理補貼。
對特困的本市戶籍老年人實施救助供養,做到應保盡保。選擇集中供養的,安排入住市、區兩級福利機構。
對屬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本市戶籍老年人,七十周歲以上的增發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保障金,八十周歲以上的再加發補貼。第十二條 建立老年人津貼制度,向八十周歲以上的本市戶籍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發放範圍和標準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第十三條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子女所在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其對老年人進行護理照料。
獨生子女的老年父母患病住院治療期間,其子女可以享受每年累計不超過十天的照護假,照護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鼓勵用人單位為非獨生子女員工安排照護假,照顧患病住院治療的老年父母。第十四條 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文化旅遊等部門應當加強對以老年人為主要消費主體的生產、經營和服務行為等的監督管理;公安、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預防和打擊針對老年人的傳銷、詐騙和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
有關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提高老年人識別和防範非法侵害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