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健康扶貧工程的實施意見》(皖政辦發〔2016〕68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2017年度實施33項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辦發〔2065438〕10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
壹、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進壹步完善工作機制,完善政策措施,強化規範管理,加強統籌銜接,最大限度減輕困難群眾醫藥費用負擔,織牢保障基本民生的安全網。
二、目標和任務
2017年,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全部納入城鄉醫療救助範圍,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資助困難群眾參保。住院救助和門診救助要救助,有效緩解困難群眾“看病貴”問題。
第三,救助對象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無依無靠的被撫養人;
(三)農村貧困人口(以下簡稱貧困人口);
(四)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和重度殘疾人(以下簡稱“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
(五)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指因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而導致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家庭重病患者);
(六)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的認定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援助範圍
(壹)對低收入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和貧困人口沒有疾病限制。對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實施醫療救助,必須是大病或嚴重慢性病。
重特大疾病或嚴重慢性病的醫療救助範圍,可根據“病種”或患者自付的“醫療費用”確定。主要疾病為:嚴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腦、腎)、乳腺癌等各種惡性腫瘤、耐多藥結核病、艾滋病機會性感染、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腦梗塞、血友病、肝腎移植前透析及術後抗排異治療、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病、晚期血吸蟲病及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疾病。對經大病保險報銷後仍有困難的人員實施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合規醫療費用範圍參照當地大病保險相關規定確定。
(二)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經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各種補充醫療和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各種保險”)補償和接受專項醫療救助後仍無力負擔的醫療費用,給予醫療救助。對因各種原因未參加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合規醫療費用按醫療費用總額的壹定比例計算處理,由各地結合實際合理確定。無法區分合規醫療費用和單病種定額支付的,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和各項保險報銷後剩余的醫療費用確定合規自付費用。
動詞 (verb的縮寫)援助標準
(壹)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要綜合考慮患病家庭的承受能力、個人醫療費用、地方籌資等因素,分類建檔確定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額(封頂線)。原則上,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貧困人口比例高於低保對象,低保對象高於其他對象。對於同壹類救助對象,個人費用金額越大,救助比例越高。
對低保戶、特困供養人員、貧困人口不設醫療救助起付線;低收入救助對象醫療救助起付線能夠合理確定;對因病致貧家庭大病患者,設置醫療救助起付線,起付線以上的自費費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額內按比例給予救助。
對低保對象和特困供養人員,在年度救助限額內,合規住院自費救助比例不得低於70%,特困供養人員救助比例可適當提高。貧困人口醫療救助比例和資金結算方式按照《安徽省農村貧困人口綜合醫療保障制度實施方案》(皖發[2016]22號)執行。
對符合救助條件的0-14(含14)農村地區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兒童的醫療救助按照原省衛生廳等部門《關於印發安徽省開展重大疾病付費試點工作提高醫療保障水平實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衛農〔2065438+〕
(二)經上述各項保險賠償(含保障賠償)或醫療救助後,剩余個人醫療費用仍較高的,各地根據救助對象需求和醫療救助資金籌集情況,酌情再次給予救助。
不及物動詞援助方式
(a)資助參與。資助低保戶、特困供養人員、貧困人口和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參加當地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其中,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貧困人口代為繳納全部參保資金;對其他救助對象,根據當地情況,實行部分或全部參保資金代發。當年應及時完成下壹年度的參保和保險工作。
(二)實施住院救助。對救助對象中的重特大疾病和嚴重慢性疾病患者,視情實施醫前、醫中或醫後救助。對臨床診療路徑明確的重特大疾病,可通過按病種付費的方式給予救助。
(3)規範門診救助。重點關註慢性病需長期服藥、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自費醫療費用較高的醫療救助對象。衛生計生部門明確了診療路徑和可以通過門診治療的病種,可以通過單病種付費的方式開展門診救助。
七、申請救助、審批程序
(壹)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算醫療救助費用。各地要在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內,按照公開、平等、競爭的原則確定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用藥範圍、診療項目原則上參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對確需到上級醫療機構或跨縣醫院就診的醫療救助對象,應按規定履行轉診或備案手續。定點醫療機構應取消救助對象的住院押金,並對醫療費用(掛號費、檢查費、檢驗費、藥費、住院床位費等)實行優惠減免。).醫療救助機構要及時確認救助對象,確保困難群眾及時入院治療。
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貧困人口綜合醫療保險、疾病緊急救助、商業保險等信息管理平臺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相關部門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數據,實現“壹站式”信息交換和即時結算。
(二)低收入居民、特困供養人員和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憑相關證明和證明材料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定點醫療機構或保險經辦機構按約定先行支付,救助對象只需支付自負部分。定點醫療機構或保險機構的預付款,由民政部門據實定期結算。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不結算不按規定用藥、診療和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申請醫療救助時,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持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社會救助服務窗口提出書面申請,出具本年度診斷病歷和必要的病史證明材料。鄉鎮(街道)應在接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派人調查審核;縣級民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縣級財政部門收到同級民政部門的審批表後,在3個工作日內將救助資金註入其指定的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如遇突發重大疾病,應特事特辦,及時審核批準。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通知申請人。
(四)規範醫療救助臺賬,建立信息準確、數據完善的救助名冊,實時掌握醫療救助基金收支情況。加強醫療救助檔案管理,要在電子檔案的基礎上建立健全紙質檔案,確保個人救助檔案中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相關文件齊全。
八。資金籌集管理
(壹)醫療救助資金通過財政安排、專項彩票公益金、社會捐贈等渠道籌集。市、縣財政要根據救助對象人數、救助標準、醫療費用增長情況和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科學測算資金需求,足額安排本級財政醫療救助資金。實施過程中的缺口由同級財政及時彌補。
(二)各級財政部門對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救助對象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和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救助資金,由民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先行墊付,財政部門定期將資金撥付到基本醫療保險和定點醫療機構專用賬戶,並通知經辦機構為其辦理相關手續。其余醫療救助資金由民政部門按規定程序審批,並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到相關金融機構領取相關證件。
(三)各地要堅持“量入為出、年度平衡”的原則,對救助對象實施及時救助。對當年結余資金超過年度救助基金總額10%的地區,我省將調減下壹年度醫療救助基金補助金額。
(四)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對虛報冒領、貪汙挪用、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故意編造虛假信息騙取上級補助資金的,要責令其立即改正、扣減、停發上級補助資金,並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九。保障措施
(壹)明確責任分工。醫療救助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負責制。民政部門負責並牽頭組織實施。衛生計生、人力資源保障、扶貧等部門負責做好受助人員參保相關工作,衛生計生部門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使用、監督和檢查。
(2)加強協調配合。各部門要加強各類救助制度與保險制度的銜接,完善“壹站式”管理服務,做好大病保險與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實現不同醫療保障系統之間的人事信息、醫療信息、醫療費用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服務水平,方便困難群眾。
(3)加強監督考核。建立健全城鄉醫療救助績效評估制度,加大對城鄉醫療救助的監督檢查力度,強化社會監督,增強工作的約束力和透明度。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嚴厲查處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