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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優秀運動隊退役運動員自主擇業經濟補償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優秀運動隊建設,拓寬退役運動員就業渠道,建立運動員培養良性運行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優秀運動隊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的經濟補償。

自治區優秀運動隊是指由自治區體育行政部門直接管理,由自治區財政支付運動員體育津貼的運動隊。

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是指因身體、技術、年齡等原因不適合繼續從事專項訓練,已被批準或解除聘用合同退出現役體育服務,不參與組織、計劃安置和自主選擇工作去向的運動員。

運動員在服役期間被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未經組織批準退役或擅自與訓練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鼓勵退役運動員自主擇業。對自主擇業的退役運動員,除按規定支付退役費外,還將實行壹次性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應結合在職運動年齡(簡稱運齡)和在職訓練期間的成績和貢獻。運輸年限的計算方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退役運動員自主擇業工作的日常管理,負責經濟補償金的計發和相關手續的辦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教育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運動員自主擇業經濟補償的組織實施工作。第五條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具有高中畢業或同等學力,並取得壹級運動員等級證書。由本人提出申請,自治區體育行政部門向所在地區高校推薦。經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核批準後,免試進入本地區高校學習。退役運動員進入高等院校學習,視同自主擇業。第六條自主擇業的退役運動員實行職業過渡過渡制度。從運動員被批準退役的次月起,壹年為轉行過渡期,由原單位繼續發放體育津貼滿壹年,經費按原渠道列支。壹年後停發運動津貼。

在轉行過渡期內,自主擇業的退役運動員繼續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做好職業培訓和就業咨詢工作。第七條自主擇業的退役運動員,經自治區體育行政部門批準並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財政廳審核後,可按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享受壹次性經濟補償,並終止與體育行政部門的人事關系或與培養單位的聘用關系。第八條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的經濟補償由基本安置費、運齡補償費、績效獎勵費和社會保險補貼組成。第九條基本安置費是指自主擇業終止與運動隊工作關系的退役運動員的家庭安置和基本職業技能學習培訓補償資金。計算標準是:

(壹)運送不滿4年的,發給12個月的體育津貼;

(2)工齡滿5年及以上的,每滿1年工齡增加6個月體育津貼,最長50個月。第十條年齡補償金是指自主擇業退役運動員在職訓練期間因挑戰生理極限造成身體傷害的補償資金。計算標準是:

(壹)工齡不滿4年的,每滿壹年工齡發給6個月的體育津貼;

(2)如果運輸年限為五年或五年以上,每運輸壹年將支付八個月的運動津貼,最多70個月。第十壹條成績獎勵費是指對自主擇業的退役運動員在在職訓練期間,在三大世界賽、三大亞洲賽、全運會、年度全國賽及其他全國性綜合比賽中獲得名次的獎勵資金。計算標準是:

(1)奧運會獲獎30萬元,奧運會、世錦賽、世界杯、全運會獲得第二、三名654.38+0.5萬元;

(2)654.38+萬元獲得世錦賽、世界杯第二、三名,8萬元獲得三項世界賽其他錄取名額;

(3)獲得三屆亞賽冠軍和全運會第二、三名的5萬元,其他錄取名額4萬元;

(四)3萬元在全國年度競賽及其他類型的全國性綜合競賽中獲得前三名,654.38+00萬元獲得其他錄取名次;

(五)獲得全國青少年比賽錄取名次、運動員或武術冠軍5000元。

上述競賽團體和集體項目的個人成績獎勵費按前款所列標準的70%計算。

多次獲得世界三大賽錄取排名、亞洲三大賽冠軍、全運會冠軍者,除享受壹次最高成績獎勵外,按該成績獎勵標準的50%累計計算。第十二條社會保險補貼是指退役運動員自主擇業後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補償資金。計算標準是:

(1)車齡不滿4年的654.38元+0,000元;

(2)運輸年限5至7年的2萬元;

(3)運輸年限8年以上的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