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接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壹定要通過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具有證券投資經營業務資質的合法機構進行。合法證券經營機構名錄可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監管對象”欄目、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信息公示”欄目查詢,或電話咨詢證監會有關部門。
向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薦股軟件”或提供培訓課程及交易技巧,並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屬於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不少不法分子為實施詐騙,用與合法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場專業機構近似的名稱蒙騙投資者,或者直接假冒合法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名義來實施詐騙。投資者對於主動上門電話、來訪或者微信推薦要提高警惕,要通過工商執照、證券投資咨詢資格證書或向證券監管部門咨詢等路徑合適對方身份,防止上當受騙。
另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2010〕27 號)》第二十八條規定,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實行留痕管理。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和依據等信息,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