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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政府職能,利用國家權力、政府信譽、國有資源(資產)所有者權益等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

(壹)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罰沒收入;

(四)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五)國有資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許經營收入;

(八)中央銀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十)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十壹)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非稅收入。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不包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指計入繳存人個人賬戶的部分)。

非稅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非稅收入實行分級分類管理。根據非稅收入的不同類別和特點,制定適合分類的管理制度。鼓勵各地區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實際的非稅收入管理制度。財政部負責制定國家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照管理權限批準設立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和監督中央非稅收入,指導地方非稅收入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照管理權限審批非稅收入的設立,征收、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非稅收入。

(壹)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按照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的規定設立和收取。

(2)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的規定設立和征收。

法律依據:第壹章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管理,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完善公共財政職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